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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日期:2022-12-13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事项列别

其他权力

三、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建设工程人防工程验收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l.《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参与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各主管部门共用材料

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工商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委托代办证明文件(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或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2份,电子件3份;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未实行多测合一的项目尚应提供配套建设防空地下的竣工测绘报告原件电子档1份。

4.《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纸质件原件1份(限房地产开发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需要的材料

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城建档案案卷目录》1份;

(2)建设工程档案自查认定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的意见);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纸质件、电子件各1份;图纸只需提交电子件)。

3.人防验收还需要的材料

(1)防空地下室竣工图 ;

(2)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最后一期项目竣工备案时应提供以前各期的项目竣工面积测绘报告或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3)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应提供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协议 ;

(4)易地建设项目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021年以前的提供缴费发票);

(5)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或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本次验收范围内有防空地下室的,未实行多测合一的项目尚应提供配套建设防空地下的竣工测绘报告;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竣工验收阶段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意见。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办理时限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4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2.《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意见书》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

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5.《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竣工验收窗口。

十三、工作提示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附件:4.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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