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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22-12-13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服务指南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类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二)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62号第31条);

2.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条第30条);

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8〕41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2. 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初步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书,整体彩色效果图,*建筑信息模型,*节能计算书、绿色建筑评判表、节能模型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资料);

3.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

5. 工程勘察报告和审查合格书;

6.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 勘察、设计合同;

*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通知书;

*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限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0〕70号)、《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13号)、《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30号)规定的项目);

*10. 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及可行性评估报告(限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规定的项目)。

*号项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予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3)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上进行查询。

    二、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大足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事项类别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六号],第十六条第三款: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三 精简审批环节(十)合并审批事项:人防设计审核确认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防办)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电子文档(纸质原件1套、电子文档1份;设计单位出具,建设单位提供)。

*图纸应包含: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依据及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施工设计图;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防护结构施工设计图;防空地下室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平时和战时施工设计图;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施工设计图;防空地下室主要设备、材料明细表;人防警报台施工设计图(如有);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2. 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合格书人防专篇(纸质原件1份;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建设单位提供)。

(七)办结方式

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 申请人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确认意见书》(本期配套建防空地下室适用)。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的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确认意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消防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

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渝建消防〔2020〕3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3)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上进行查询。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大足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2.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33号);

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渝建发 〔2014〕39号);

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8〕41号);

5. 《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36号)第二、三、四条。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原件1份,电子件1份);

2. 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书或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

3. 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

5. 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6.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件1套);

7.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1套)

8.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复印件1份);

9. 建设、勘察、设计三方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质量责任书(原件1份)。

*号项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予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3)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上进行查询。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大足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事项类别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三)审批依据

1.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六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2.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防办)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项目施工图建筑专业图纸(含经济技术指标表)(纸质原件1份;设计单位出具,建设单位提供);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区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提供);

3. 属于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同时申报有权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相应政策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必要时查验原件,建设单位提供)。

(七)办结方式

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申请人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确认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大足区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3. 区财政非税系统银行账号(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46010104000582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十)审批结果

《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确认意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六、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含加收滞纳金)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大足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三)审批依据

1.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

2.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9〕4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防办)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立项批复(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证)。

*3. 涉及免缴或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初步设计批复(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3)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证明材料。

(七)办结方式

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申请人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缴费通知》。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9〕4号);

2. 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大足高新区、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按210元/平方米计征;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万古镇、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雍溪镇,按150元/平方米计征;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按120元/平方米计征;

3. 区财政非税系统银行账号(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46010104000582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

(十)审批结果

《缴费通知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申请和办理大足区辖区内工程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管工程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相关审查内容以并联审批方式纳入施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

(二)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011〕第46号);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渝建发 〔2014〕39号);

6.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渝建〔2018〕464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 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原件1份);

4. 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复印件1份);

5. 施工图图纸(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需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原件1份);

6.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原件1份);

7. 建筑业工人保险办理承诺书(原件1份);

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原件1份)。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现场踏勘,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适用范围

大足区行政区城镇规划范围内从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简称排水户)。

(二)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2.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3.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 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5. 排水许可申请表。

6. 排水达标承诺书。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网上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九、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适用范围

大足区行政区城镇规划范围内从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简称排水户)。

(二)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358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样表);

2.拆除、改动、迁移排水设施示意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3.施工范围示意图(建设项目:红线图);

4.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项目)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图);

6.拆除、改动、迁移排水管道的企业意见。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意见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意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十、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

(一)适用范围

大足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

(二)事项类别

其他权力

(三)审批依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82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原件1份

2. 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合同(仅提供涉及造价部分,企业盖章);(复印件1份)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二)事项类别

其他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62号第31条);

2.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条第30条);

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8〕41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综合资料(第一册)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人员资料(第二册)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人员社保承诺书(企业申报人员申报前1个月已在申报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2.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综合资料(第一册)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人员资料(第二册)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人员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已在申报单位正常参加养老保险)。

(七)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十)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予通过的,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一)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023-43726432;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核定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大足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核定审批。

(二)事项类别

其他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2.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向市建委提出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示(红头文件2份);

2. 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复印件1份);

3. 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各1份);

4. 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 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各1份);

6. 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验);

8. 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各1份);

9. 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1. 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

13.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十)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予通过的,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一)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023-43728277;

(2)现场咨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施工许可窗口。

十三、工作提示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附件:3.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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