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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21-03-29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24921835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24:00。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区市政工程尤其是城市道路、排水系统工程个别项目建设单位监管缺位,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淡薄,未按国家规定完善建设手续,施工过程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使用功能缺陷,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现将有关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从自身做起,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同时要积极支持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建设手续办理。主要包括: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二、明确市政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职责

(一)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规定,项目经理、总监必须认真履职尽责,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法定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执行合理工期和按时支付工程款,防止因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所有市政工程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资质设计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机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数量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并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置标准》(DBJ50-157-2013)要求,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责任人员如有变更,变更手续应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保安保体系,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市政工程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并满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要求;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持证上岗;责任人员如有变更,变更手续应合法有效。监理过程中要明确监理责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和质量行为管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安全监理管理资料,对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并承担检查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试验,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严禁超越资质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消除质量通病

(一)严把主要原材料质量关。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后,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双方共同送样并对样品真实性、代表性负责;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未检先用。

(二)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重要工序、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隐蔽验收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两张照片,并按照声像档案留存要求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隐蔽工程图文记录将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中声像档案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图文记录缺失即视为隐蔽验收记录不齐。

(三)严格工序报验程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企业自查合格并填写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验收人员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验收,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严格落实样板引路制度。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详实的技术交底,明确工艺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按样板组织后续施工。

(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应完整、真实、有效。

(六)有效治理常见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针对性的制定质量缺陷防治措施,有效解决路面局部积水、检查井周边沉陷、井盖异响等常见质量问题。

 四、强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对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严禁投入使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及时责令改正。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建设手续或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未介入监督的项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开展质量监督巡查

  (一)加强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区住建委将采取巡查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与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以及功能性检测资料等。

  (二)强化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治理情况作为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到位的,建设、监理单位应不予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

(三)加大对各责任主体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施工、监理单位出卖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到岗履职等行为。对于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理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套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在责任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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