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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89620E/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89620E/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发﹝2022﹞106号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通知》(渝建〔2022〕6号)文件精神,经区住房城乡建委2022年第14次党委会会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报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54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与重庆市城乡建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通知》(渝建〔2022〕6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条件、对象

(一)廉租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2. 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申请人为年满18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在房源区取得属城镇地区的户籍且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4.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公租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房源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房源区务工及外地来房源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大足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 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房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房源区城镇地区的户籍人员;

(2)与房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外地来房源区的务工人员和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在房源区退休的人员;

(4)房源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工作人员。

2.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 房源区是指:保障房所在镇街的城镇规划区,其中龙岗、棠香、智凤街道为一个统筹房源区,双路、通桥、龙滩子街道为一个统筹房源区。

4.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大足区所有房源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大足区未转让过住房。

5.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大足区所有房源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6.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在大足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住房保障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

廉租房。由申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廉租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 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资料和离婚协议);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作、收入的资料;

5. 家庭困难相关资料;(如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资料等)

6. 住房情况资料;

7. 其他相关有效资料等。

公租房。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 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资料和离婚协议);

4. 工作、收入的资料

(1)房源区属城镇地区的户籍人员且在房源区实际居住人员、外地来房源区的务工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就业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记录;

(3)退休人员出具退休收入资料;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资料;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资料。

5. 住房情况资料

无住房的提供现有租房或投亲靠友的居住资料和无房资料;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租房或现有房屋权属资料。

6.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由区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资料;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房源区属城镇地区的户籍人员由所在社区提供实际居住资料;

(5)困难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书;

(6)失独家庭提供镇街出具的相关资料。

以上规定资料准备完成后,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向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核实收复印件,同时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在受理时间内交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布的公告为准。

公租房申请方式: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

1.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在房源区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房源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初审

廉租房。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函告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房管事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宅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婚姻状况、车辆、社保、低保、就业、公积金等情况进行审查,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情况,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回复核查结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接件。

公租房。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提出初审意见;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对于资料齐全,应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转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进行复审。

(三)复审

廉租房。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接件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及复审意见转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进行审核。

公租房。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接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根据复审结果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

廉租房。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

(五)公示

廉租房。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并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组织配租。

公租房。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对经复审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并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应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轮候

公租房。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实物配租轮候库。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实物配租轮候库。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如实提交书面资料,重新审核资格。

(2)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以下类别编排轮候顺序:

按照相关规定或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分配或优先分配,一是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二是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三是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四是困难残疾人、军烈属、失独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

其他申请人再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排序。

(七)配租

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根据申请时间段对取得廉租房资格和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地点和对应的户型、面积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进行配租。

申请时间段是指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抽签或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在有房源的情况下,2人及2人以下可配租一室一厅住房,3人及3人以上可配租两室一厅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的可按3人配租户型配租,4人及4人以上可配租三室一厅住房。

抽签或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区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或摇号结果在房源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九)住房困难特殊情况

根据申请人住房困难的特殊性,由所属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经相关部门共同会商,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5年。

2.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年6月20日前。

3.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区财政局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由区政局统筹安排,在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及运营管理。

4. 对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或转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 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重度残疾、大病等特殊情况,可向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提出换租申请,原则上在本小区换租。

1. 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一个月内腾退原承租房屋。

(五)并轨管理

承租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房源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缴纳的租金。

(六)有效盘活

受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已投用项目未获配租的轮候群众数量明显小于未配租房源数量和对应户型的,在留足预期需求房源后,方可处置和盘活。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对有社会出租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住房保障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运营机构,以市场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用作居住、办公、仓储等用房,但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并确保使用安全。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四、物业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建村(社区居)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护、使用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租金收取,并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组建或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

五、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对象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房源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房保障户已取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且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 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 申请人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 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增加荷载影响房屋安全的。

4. 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5.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退出规定

1. 承租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房屋,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赔偿。

2. 承租对象已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3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12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进一步明确职责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

1. 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

2. 负责与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联合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3. 会同区民政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做好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和特殊人群住房保障的报批工作。

(二)区公安局

负责住房保障家庭户籍人员及同户人员的关系认定。

(三)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缴纳社会保险的认定,如缴纳,明确缴纳金额、年限。

(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的认定。

(五)区民政局

负责住房保障对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和婚姻状况的认定。

(六)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住房保障家庭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七)镇(街)人民政府

1. 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2. 协助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做好住房分配、房屋移交、物业管理、后期维护和入住退出工作。

3. 受理特殊保障人群和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对象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区住建委审核。

(八)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1. 负责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复核、公示、分配、入住、退出和保障对象动态核查工作,并根据房源状况和登记人员信息拟定分配方案。

2. 负责对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对已登记的家庭,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和其他符合优先解决条件的,按照摇号或抽签确定顺序,并建立保障人员轮候库。

3. 负责租金解缴、票据管理、房屋移交、组建物业管理和后期维护工作。

(九)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定。

(十)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负责住房保障家庭购买车辆的认定。

七、监督管理

(一)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资料,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资料的组织和个人,由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保障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依法核实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督促检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切实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动态核查。同时,发改、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检查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各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严禁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为其亲属、朋友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施行。

十、本通知由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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