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89620E/2021-001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0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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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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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6〕196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54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房源范围和要求
(一)统筹房源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安置住房(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筹用作安置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根据保障需求,采用新建、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等多种方式进行等量补筹,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完善申请审核机制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按原《大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用作安置住房,由征收安置实施机构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意向申请,区国土房管局审核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统筹房源分配管理
(一)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优先满足当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后,周边有安置住房需求的,可将项目部分房源以组团或楼栋为单位统筹用作安置住房,按照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原则实施分配管理。
(三)对D级危房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公房承租地确无产权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公房承租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四)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1﹒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可以集体租赁方式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本园区或开发区附近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摇号配租申请需求后,区国土房管局可按切块原则划定房源交付给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用于解决员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具体的配租及管理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实施。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集体承租人与区国土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房屋位置、户型、面积、使用要求、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支付、退出等内容。
2﹒对过渡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对象或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可由征收安置实施机构制定过渡期内的住房安置对象或被征收人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安置实施机构与区国土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租赁合同》。征收安置实施机构负责向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安置对象或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收缴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负责其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和社会管理。住房安置对象或被征收人按照规定履行承租人义务。
3﹒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不能购买、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五)对特殊人群的住房保障,由镇街、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残联《关于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族住房困难的通知》和《重庆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会审并公示后,报请区政府同意,优先保障。
四、加强进入退出动态监管
各镇街、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经核查,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消取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源。实物配租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房源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缴纳的租金。
五、扎实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一)区国土房管局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及时确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二)棠香、龙岗、智凤街道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对三地城镇居民实施保障;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对三地城镇居民实施保障。
(三)区国土房管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制度、申请审核、房源分配等信息,做好并轨运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并轨运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公租房租金价格表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公租房租金价格表
区域 |
标准(元∕㎡∕月) |
备注 |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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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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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水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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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镇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