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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89620E/2023-00105 [ 发文字号 ] 大足住建委发﹝2023﹞1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89620E/2023-00105
[ 发文字号 ] 大足住建委发﹝2023﹞1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发﹝2023123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大足区实际,我委拟定了《大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大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4号)文件要求,结合大足区实际,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踏勘、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执业病危害放射性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完善。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科作为主办科室,具体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组织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督察科,区住房城乡建委质监科、档案馆,区发改委人防工程管理科等相关部门科室作为协办科室。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竣工验收窗口统一受理、转办、出件,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完善相应的办事指南等事宜。

第二章 分类明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三)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拟投用部门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牵头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窗口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窗口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当日转交协办部门科室,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科室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科室会同各协办部门科室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竣工验收窗口。

各单项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验部门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合格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窗口受理并转办,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科室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科室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同时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自竣工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限为7个工作日,其中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备案)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4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科室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作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第十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诚信信息,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四条需选择性办理的事项,同样实行竣工验收窗口“一口受理”,由窗口按责转办,相关验收部门科室按规定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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