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发〔2025〕4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我区城乡融合进程,推进城市向心发展,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适用对象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或参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搬迁项目的被征收人。
对于超期过渡且尚未开工建设或长期停工的安置房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房票安置等方式进行二次安置,实行整体置换,并享受同等房票安置补助政策。
二、房票安置原则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房票安置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安置方式。
三、房票安置的相关定义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依据或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安置协议自行在我区“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被征收人达到最低住房保障条件后可购买的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货币量化。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房票上载明的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
《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安置权益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款和货币安置奖励费;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奖励等。
(三)房票安置协议。
1.房票安置协议是指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与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镇街签订的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简称“房票”)。房票的样式及内容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
2.可使用房票的对象:房票可供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被征收人的近亲属使用房票安置协议购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房票安置协议上注明,加载实际使用权人的签名、盖章后,房票持有人应当向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近亲属相关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房票的签订、使用与结算
(一)签订流程。
各镇街或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了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二)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安置的“房源超市”中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或商铺、车位等非住宅产品(被征收人购买非住宅产品需以已达到最低住房保障条件为前提),并凭房票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应当与房票安置协议载明的持有人一致,房票让与的,应由被让与人持房票购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票安置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截止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三)结算流程。
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部门申请结算房票安置协议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安置协议》以及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安置兑现结算手续。征收部门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定资金账户支付使用房票安置的购房金额。
(四)结余变现。
1.使用房票安置协议一次性全款购房后,如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被征收人可持身份证明、房票安置协议、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应享受的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扣减房屋总价款后的剩余部分。
2.使用房票安置协议按揭购房后,如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明、房票安置协议、已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按揭贷款放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应享受的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扣减使用房票安置协议购房首付款后的剩余部分。
3.房票安置协议到期结余变现金额不计息。
4.超期未使用房票的,按照实施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优惠购房政策等。
五、“房源超市”管理
(一)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组建“房源超市”。在大足区内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接受房票安置购房的,均可申请进入房源超市。
(二)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填写大足区“房源超市”房源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出具《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书》(详见附件3、4)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源信息资料等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房源信息,结合该企业资质、诚信记录等审核是否具备参加资格。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纳入房票安置企业名录,录入房源信息。
六、优惠政策
(一)房票补助。自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二)购房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我区“房源超市”内购买普通商品房或商铺、车位等非住宅产品的。符合《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足住建委发〔2022〕82号)文件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详见附件5)。
(三)入住补贴。凡在我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购置新房后,享受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以每套房屋为单位统一发放购物券2000元/套,购物劵可在发放之日一年内起,在家居专业市场中抵扣现金使用。
(四)资金兑付。房票补助资金由委托实施单位承担相应部分,购房补助则由委托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由委托实施单位承担部分均会计入项目宗地的总成本之中。同时,鼓励纳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房票购房者优惠政策。
(五)资金监管。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房票交易中产生的房票补助、购房补助、入住补贴等票据、凭证进行统一审核,杜绝骗补情况发生。
七、其他事宜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记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与被征收人对房票安置进行套现等违法行为的,由我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安置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实施房票安置。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方案(试行)由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房票安置协议
2.大足区“房源超市”房源信息统计表(商品房)
3.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
4.购房优惠承诺书
5.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棠香—龙岗组团城区购房补助标准和邮亭镇、玉龙镇等2个镇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 置人员龙水—双桥组团购房补助标准
附件1
房票安置协议
甲方:重庆市大足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镇人民政府
乙方: 户
鉴于乙方同意甲方征收其位于 镇(街道) 村组的住房,并同意接受甲方以房票安置形式进行住房安置,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产基本情况
(一)房产位置: 镇(街道) 村组
(二)房产面积: 平方米
(三)房产权属证明:
(四)住房安置对象: 等 人
二、房票票面金额
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补偿协议》(均简称《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房屋的货币安置款(征收补偿款)和奖励款等补偿安置权益转化为房票形式。
《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转作房票票面金额,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三、优惠政策
(一)房票补助。自房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二)购房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我区“房源超市”内购买普通商品房或商铺、车位等非住宅产品的。符合《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大足住建委发〔2022〕82号)文件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详见附件5)。
(三)入住补贴。凡在我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购置新房后,享受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以每套房屋为单位统一发放购物券2000元/套,购物劵可在发放之日一年内起,在家居专业市场中抵扣现金使用。
四、房票使用与结算
(一)乙方在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截止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在大足区新建商品住房“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
(二)可使用房票安置协议的对象:房票可供乙方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乙方的近亲属使用房票安置协议购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房票安置协议上注明,加载实际使用人的签名、盖章后,向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近亲属相关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房票安置协议购房优惠政策,按《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四)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和优惠政策的结算。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后,购房优惠政策按照实际购房情况结算,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的,据实结算核发;超出房票票面金额和优惠政策金额之和仍不足部分,由购房者自行负担。
五、权利义务
(一)乙方确保该房票安置协议第一条对应的房产无任何权属争议,且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后续的房产变更或注销等手续。
(二)房票实行实名登记,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不计息。
(三)乙方需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办理遗失登记,按要求进行登报遗失作废声明后,经核实,按原协议重新补签房票安置协议,原房票安置协议上权利人已经约定(或承诺)的事项继续有效。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九、协议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本协议有效。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大足区“房源超市”房源信息统计表(商品房)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
项目地址 |
可销售楼栋号 |
建筑类别 |
数量(套) |
总面(㎡) |
房票购房均价 (元/㎡) |
交房时间 |
办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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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
申请参与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与人根据《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参与大足区房票安置项目,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和承诺:
一、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一)参与人系 年 月 日成立的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发资质为 ,公司性质为 ,注册地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号码 ),参与人具有独立履行参与项目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
(二)参与人申请纳入房票安置的房源位于大足区 ,全部房源均为现房并已
年 月 日完成联合验收备案登记,该无权利争议及瑕疵,且未设立融资抵押等担保。
二、参与人自愿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房源超市”房源信息汇总表,以后续发布房源信息征集公告时间为准,将信息(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配合将纳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源及商业店铺、车位价格以周边地段的评估价、该项目的销售网签备案均价、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财评价进行对比,同意取最低价。
(三)按照要求提供房源的户型、面积、套数、价格、小区配套情况、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详细资料,尽最大可能在现行优惠标准下给予持房票购房者相应的优惠幅度。
(四)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购房支付时使用的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
三、参与人对购房款支付的意向
(一)使用房票安置协议一次性全款购房的。同意支付方式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的60%;完成首次不动产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购房使用部分的30%;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的10%。
(二)使用房票安置协议按揭购房的。同意支付方式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使用房票安置协议票面金额购房的首付款金额。
四、参与人的特别承诺
(一)参与人保证申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资料不实,对持房票安置协议购房的被征收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参与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参与人保证参与项目范围内房源在售房部实时更新,数据准确,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房源中选后不得出现抵押、查封、烂尾等情况,否则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参与人保证不利用项目借机涨价,哄抬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不会借机大幅降价,扰乱房地产市场。
(四)参与人秉承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理念参与项目的运作,如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存在与持房票人员合谋非法套现房票等行为,参与人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意向书的内容是参与人经内部决策程序之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通过审核参与房票安置项目,参与人将按照意向书的表示或承诺切实、全面履行。
本意向书自参与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申请参与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4
购房优惠承诺书
承诺人: 公司,根据《大足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自愿加入房票安置项目,现房票安置购房优惠作如下承诺:
购房人在房票安置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优惠;在房票安置协议签署后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期间使用房票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优惠;在房票安置协议签署后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优惠。给予购房者的优惠资金,承诺人自愿承担50%。
凡使用房票安置协议安置的购房人,完成新房购置后,享受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以每套房屋为单位统一发放购物券2000元/套,购物劵可在发放之日一年内起,在家居专业市场中抵扣现金使用。给予购房者的入住补贴及相关的优惠政策,承诺人自行和家居专业市场企业协商确定承担,并直接兑付给购房人员。
房票交易中产生的房票补助、购房补助、入住补贴等票据、凭证自愿接受区住房城乡建委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统一审核,如有不实承诺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承诺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承诺系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可撤销情形除外。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
棠香—龙岗组团城区购房补助标准
(元/m2)
序号 |
镇街 |
购房补助标准 |
1 |
双路街道 |
400 |
2 |
通桥街道 |
400 |
3 |
龙滩子街道 |
400 |
4 |
龙水镇 |
400 |
5 |
万古镇 |
400 |
6 |
邮亭镇 |
500 |
7 |
玉龙镇 |
500 |
8 |
三驱镇 |
600 |
9 |
宝顶镇 |
600 |
10 |
石马镇 |
800 |
11 |
中敖镇 |
800 |
12 |
宝兴镇 |
800 |
13 |
珠溪镇 |
800 |
14 |
铁山镇 |
800 |
15 |
雍溪镇 |
1000 |
16 |
高升镇 |
1000 |
17 |
金山镇 |
1000 |
18 |
拾万镇 |
1000 |
19 |
回龙镇 |
1000 |
20 |
国梁镇 |
1000 |
21 |
龙石镇 |
1000 |
22 |
季家镇 |
1000 |
23 |
高坪镇 |
1000 |
24 |
古龙镇 |
1000 |
大足区邮亭镇、玉龙镇等2个镇征地拆迁
住房货币安置人员龙水—双桥组团购房补助标准
(元/m2)
序号 |
镇街 |
购房补助标准 |
1 |
邮亭镇 |
300 |
2 |
玉龙镇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