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2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2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含委托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在局领导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负责应急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与适当;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委托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七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领导审查。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九条 局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