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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大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布点规划暨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2022年大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布点规划暨换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月3        

2022大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布点规划暨换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构建安全、稳定、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大足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布点规划暨换证工作方案。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局部调控、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街人口数量、近年布点情况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成效等因素进行布点规划

二、布局规划

龙岗街道、棠香街道、智凤街道、龙水镇等城市规划区域内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放区域和场所内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外规划布局数量为290家(详见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原则上实行专店经营。

三、实施要求

(一)经营点符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单位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专店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详见附件3)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程序

(一)经营户报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向属地镇街报名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原有的经营户,名额受规划限制,达到上限时采取“退一进一”方式进行递补。出现多个经营户竞争少数名额时,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二)组织培训。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街提交的名单,每年组织一次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

(三)提交申请。培训合格的经营户,满足申报条件后,备齐申请资料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

(四)乡镇初审。属地镇街收到申请后,对经营户的申请资料和零售店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签字盖章。

(五)复审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对各镇街所提交的经营户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规划方案的宣传指导工作,做好方案解读,科学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二)严格许可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对不符合布点规划、不满足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坚决把“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销售超标违禁产品、储存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的零售店清理出市场。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零售店安全条件开展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四)积极“打非治违”。各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部门加强协作,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稳定。

请各镇街认真落实大足区烟花爆竹销售店颁证工作,于1115日18点前报送审查合格名单,(联系人:龙涛,联系电话:15909346395,爱大足同号)

附件:1.2021年大足区烟花爆竹销售店颁证统计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附件1

2021年烟花爆竹销售销售店颁证统计表

序号

镇街名称

户数(家)


序号

镇街名称

户数(家)

1

智凤街道

29


13

铁山镇

16

2

龙水镇

8


14

回龙镇

13

3

宝顶镇

8


15

国梁镇

16

4

万古镇

19


16

金山镇

20

5

珠溪镇

22


17

高升镇

9

6

中敖镇

8


18

季家镇

6

7

三驱镇

16


19

龙石镇

14

8

石马镇

13


20

高坪镇

2

9

雍溪镇

36


21

古龙镇

6

10

玉龙镇

13


合计总数

290

11

宝兴镇

4



12

拾万镇

12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零售)许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门牌号):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销售人员: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制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地

面积及产权

租赁[   ]   

自有[   ]

经营门市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5kg干粉灭火器

水桶水瓢

工商营业执照编码:

申请经营范围

烟花爆竹C D级【    】

申请承诺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单位承诺在经营地址楼上无人员活动、经营点无人员住宿、只销售配送的合法烟花爆竹;如降低安全条件、销售走私烟花爆竹,自愿放弃销售资格。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审查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镇街

审查人

区应急局审查人签字

1

销售店(点)无阁楼、无人员住宿设施




2

销售店(点)正上方无人员活动场所




3

销售店(点)没在居民小区、在两层以内建筑物且无楼梯和洞口,毗邻共用墙体为不燃墙体、且无门窗和洞口




4

销售店(点)无明火灶具、无容易产生高温的电器灯具




5

销售店(点)疏散门符合消防要求,店内配备了2具灭火器和储水的桶和水瓢




6

销售店(点)张贴了制度、规程、应急预案




7

销售店(点)设置了安全告知牌和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




8

销售店(点)电气线路已穿钢管敷设




9

销售店(点)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0

销售店(点)100米内无加油站、无学校医院,50米内无其他零售点,距离满足规范。




有仓储的零售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11

经营店仓储布局、建筑结构、疏散条件




12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




13

库房安全条件及定量




14

库区和库房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15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人员以及器材、设备




16

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性意见





镇街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

















应急办意见

应急办主任(签字)


镇街意见

街镇(盖章) (签字)


3             

许可证审批表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承办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行政

审批科意见

发证机关负责人发证机关(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行政审批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行政审批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许可证载明内容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

个体

仓储设施地址

限制存放量

50

许可经营范围

烟花爆竹CD【】

证书编号

(大足)YHLS[2023

证书有效期

202311日至20231231

发证机关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发证日期

202212

4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41282019

店(点)安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tores for fireworks2019-08-12 发布        2020-02-01 实施

   次

前言  ..........................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选址及外部距离 ...........      ........1

5 面积和存放限量 .........................2

6 平面布置 ...............................3

7 建筑结构 ...............................3

8 消防和电气 .............................4

9 经营行为 ...............................5

10 安全管理 ..............................5

   言

本标准第4章至第10章中,除7.1.17.1.67.1.77.2.17.2.28.2.3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花爆竹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宜兴市万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常州市平安烟花杂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宪华、柏立金、王金朝、李江龙、樊宝有、李谦、黄海辉、李增义、巢雍俊、谢仕纯。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花爆竹零售店fireworks retail shop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2

烟花爆竹零售点fireworks retail location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3

专店销售store sales

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3.4

专柜销售the counter sales

在商店内划定区域依法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3.5

产品储存仓product storange bin

专门用于储存零售烟花爆竹的设施。

4  选址及外部距离

4.1  选址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2  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烟花爆竹总药量

≤80 kg

>80 kg 且

≤100 kg

>100 kg 且

≤200kg

>200 kg 且

≤300kg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 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50 m

60 m

65m

70 m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100 m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50 m

: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 m。

5  面积和存放限量

5.1  面积

5.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5.1.2  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5.2  存放限量

5.2.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5.2.2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m2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

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

10

50

50

10且≤15

70

70

15且25

100

100

25且35

140

140

35且50

190

190

50且70

250

250

70且200

300

300

6  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 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6.1.2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6.2  内部平面布置

6.2.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6.2.2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2.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6.2.4  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 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 m;

c) 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7  建筑结构

7.1  烟花爆竹零售店

7.1.1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7.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7.1.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7.1.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7.1.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7.1.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2  烟花爆竹零售点

7.2.1  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7.2.2  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7.2.3  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7.2.4  门的设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  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7.3  产品储存仓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2

b) 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 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 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 安装稳定性良好。

8  消防和电气

8.1  消防

8.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  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8.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8.1.4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镂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2  电气

8.2.1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2  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2.3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2.4  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9  经营行为

9.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9.2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9.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9.4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9.5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9.6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7  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10  安全管理

10.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0.2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3  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10.4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10.5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10.6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10.7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10.8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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