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体系,进一步提升大足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协同配合,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下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时,成立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区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区供电公司、有关镇街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组织开展区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4)负责指挥本区内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参与本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先期处置、相关保障工作和善后工作;
(6)分析总结本区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起草新闻通稿,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协助或配合开展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指导涉及民爆物品的安全处置工作;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视情况组织公安系统人员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和协助事故调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各种通信资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协调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影响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相关工作;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做好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预防次生事故发生;承担区指挥部应急值守和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非煤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维护、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联系驻守地质工程师开展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相关特种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和进行天气预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配合区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疏散抢救被困人员。
国网区供电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有关镇街:组织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上报事故灾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区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舆情导控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和专家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相关镇街等参与。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区供电公司、有关镇街等参与。主要职责:拟定具体抢险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搜救受伤、失踪人员,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抢救运送伤员、现场清理等。
(3)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护、心理援助;统计核实事故伤亡情况等。
(4)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局、有关镇街等参与。主要职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5)后勤保障组:有关镇街牵头,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国网区供电公司等参与。主要职责: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
(6)舆情导控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局、有关镇街等参与。主要职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善后处置组:有关镇街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参与。主要职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调查评估组:区应急局牵头,有关镇街、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参加。主要职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评估。
(9)专家组:区应急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抢险救援组研究抢险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及时预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本区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非煤矿山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Ⅰ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为Ⅱ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为Ⅲ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发布
Ⅰ级或Ⅱ级预警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Ⅰ级或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应急局发布。
Ⅲ级或Ⅳ级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Ⅲ级或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应急局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风险影响范围内的民众。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或要求车辆改道行驶。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各相关部门应视情况逐步停止预警响应措施,有序恢复相关队伍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状态,妥善安置应急物资和受影响人员,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事故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区政府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1.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负责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1.3 信息通报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2 响应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3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是非煤矿山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先期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可立即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事发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秩序维护等工作。
(3)事发地镇街(办事处)应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4.4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5 启动程序
对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对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增援。
4.6 处置措施
有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视情况组织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以及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尽早尽快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工作;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3)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4)医学救护。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5)舆论引导。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等情况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其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7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有加重趋势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当事故的危害消除后,应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8 记录保存
现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整个过程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和事发单位应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区应急局要加强区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区、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区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全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一体化建设。相关镇街(根据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管理、保养、调用等工作,提升应急物资装备的综合保障能力。
6.3 通信及交通运输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保障应急处置期间公共通信网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表1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 |
值班电话 |
区委宣传部 |
43769080 |
区政府办 |
43768676 |
区公安局 |
43722004 |
区财政局 |
43722083 |
区经济信息委 |
43762738 |
区人力社保局 |
43722054 |
区生态环境局 |
43722169 |
区交通局 |
43720975 |
区商务委 |
43722247 |
区卫生健康委 |
43722182 |
区应急局 |
43761995 |
区总工会 |
43768536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43733379 |
区市场监管局 |
43780078 |
区气象局 |
43722159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43730119 |
国网区供电公司 |
43732944 |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桥梁的抢通,区公安局负责做好交通管控,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并联合区气象局等部门确保事发地的交通通行条件良好,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4 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不断提升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5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要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重点镇街(如雍溪镇、古龙镇等)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非煤矿山事故伤员救治能力。
6.7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财政局和有关镇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所需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所需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应将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局预算统筹安排。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相关部门、镇街和矿山企业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专业训练和培训,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区应急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区应急局对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7.2 预案评估修订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评估1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非煤矿山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17〕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