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编制时间:2020年6月
目 录
1 总则
规范我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使全区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抗洪、抗旱工作中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有效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建立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的原则;坚持严格纪律、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抗旱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镇街为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应急调水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河流洪水、洪涝灾害、水利工程险情、旱灾和供水危机的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重庆市大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领导下,在重庆市大足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区防指成员,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第一责任人。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下设大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 区防指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二)统一指挥全区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
(三)参与拟定全区防汛抗旱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四)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1.3 区防办主要职责
(一)监督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二)统筹协调全区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防汛抗旱规划,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四)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五)负责洪旱灾害调查与评估;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1.4 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应急职责 |
1 |
区委宣传部 |
1.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 |
2 |
区人武部 |
1.负责组织协调驻足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
3 |
区委网信办 |
1.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
4 |
区发展改革委 |
1.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 3.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5 |
区教委 |
1.负责制定防汛抗旱教育工作方案并协助实施; 3.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6 |
区经济信息委 |
1.负责全区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
7 |
区公安局 |
1.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
8 |
区民政局 |
1.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9 |
区财政局 |
1.负责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预算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10 |
区生态环境局 |
1.负责组织辖区因洪旱灾害引发的次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
11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 |
12 |
区城管局 |
1.负责城区市政设施防洪安全; |
13 |
区交通局 |
1.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
14 |
区水利局 |
1.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
15 |
区农业农村委 |
1.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16 |
区商务委 |
1.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 |
17 |
区文化旅游委 |
1.根据区防指和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 |
18 |
区卫生健康委 |
1.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19 |
区应急局 |
1.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 |
20 |
区国资委 |
1.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
2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负责全区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
22 |
区气象局 |
1.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
23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1.负责发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洪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
24 |
国网区供电公司 |
1.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25 |
各镇街人民政府 (办事处)、园区(平台公司) |
1.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组织体系框架见图2.1。
图2.1 组织体系框架图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分工见本预案4.4.2。
2.3 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水旱灾害时,根据区政府减灾委的指示,区防指统筹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镇街以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应急联动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区政府减灾办协调驻足部队和市属单位,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形成应急处置合力。各镇街要为驻足部队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物资、器材等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均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充分发挥预备役民兵、公安消防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力量在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3.1.1 气象水文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河流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政府减灾办和区防办。
3.1.2 工程信息监测与报告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政府减灾办、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防办。
3.1.3 洪旱灾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洪旱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和部门要加强洪旱灾情收集,按照国家和市洪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预警。
3.2.1.1 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Ⅱ级、橙色):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城区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较大(Ⅲ级、黄色):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城区超过警戒水位洪水,或多个沿河城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一般(Ⅳ级、蓝色):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或多个沿河城镇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3.2.1.2 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报将出现2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重大(Ⅱ级、橙色):预报将出现1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较大(Ⅲ级、黄色):预报将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一般(Ⅳ级、蓝色):预报将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
3.2.1.3 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已经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重大(Ⅱ级、橙色):已经发生中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较大(Ⅲ级、黄色):已经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一般(Ⅳ级、蓝色):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内无有效降水,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
3.2.1.4 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根据《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该级预警为重庆市主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我区不涉及。
重大(Ⅱ级、橙色):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黄色):重点城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蓝色:一般城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3.2.2 预警发布
按照《重庆市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Ⅱ级以上洪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防指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3.1 区防指组织编制和修订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水库调度方案;加强洪旱灾害趋势研判,做好抢险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弥陀水文站和区水文站做好河流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区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做好气温、降雨、江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相关信息。进入汛期,各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3.2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后,区防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各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加强洪旱信息监测,并定时向社会公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预测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各镇街、新闻媒体单位应做好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宣传工作。
3.3.3 发布Ⅰ级、级Ⅱ预警后,各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在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动员准备工作,采取措施维护重要设备、公共设施的安全和运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3.4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预警的自然灾害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险情已经解除时,预警发布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区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依托中国应急信息网和大足区党政办公系统现有网络资源,加强山洪、河流洪水、干旱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4.1.1 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 区防指负责统筹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水利工程的水量调度由区防指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 因洪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区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1 Ⅰ级响应
4.2.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4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8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3)6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
(4)小(一)型及以上水库溃坝,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4.2.1.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研判,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区防指指挥长第一时间带领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加强指导,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
(2)事发地镇街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疏散人群,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区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同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区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灾情,报道防汛抗旱措施。
4.2.2 Ⅱ级响应
4.2.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城区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涝灾害。
(2)4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8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3)3—5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6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4)小(二)型及以上水库溃坝,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2.2.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研判,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指指挥长及时带领专家组赶赴受灾地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急处置指挥权移交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
(2)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同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在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防汛抗旱措施。
(3)事发地镇街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区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公安局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4.2.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城区超过警戒水位洪水,或3个沿河城镇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2—3个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4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1—2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3—5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4)城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城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2.3.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研判,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镇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减灾办和区防指。区防指领导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4.2.4 Ⅳ级响应
4.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濑溪河、淮远河、窟窿河发生5—10年一遇的洪水,或3个沿河城镇超过警戒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1个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2—3个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1—2个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4)一般城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2.4.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研判,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必要时,区防指派人到现场指导。
(2)有关镇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减灾办和区防指。
4.2.5响应程序框架见下图。
4.3.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 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区政府减灾办和区防办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指领导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持。
4.3.3 有关镇街接到较大以上洪水灾害信息后,要立即通过电话向区政府减灾办、区防指报告,一个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镇街值班人员可越级报告,同时抄告越过的部门。
4.3.4 洪旱灾害影响到邻近区县时,要及时向受影响区县通报情况。
4.4.1 全区防汛日常工作和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防指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指挥部指挥长负总责,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4.2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完成现场的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鉴定、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洪灾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和相关镇街组成。
职责:落实现场指挥部地点,调集指挥设施;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灾害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成员: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95737部队、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区应急专家组和相关镇街组成。
职责:制订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
(3)后勤保障组
成员:相关镇街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灾民、抢险救援及灾情调查工作人员的食宿、办公等后勤保障;负责抢险救援装备与物资器材、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水电气等保障。
(4)卫生防疫组
成员: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镇街、红十字会、各相关医疗机构等组成。
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医疗急救队伍抢救受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5)舆论引导组
成员: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水利局、大足日报社、区电视台和相关镇街组成。
职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做好抗洪抢险宣传和新闻监督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宣传报道。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灾情调查组
成员:区应急局牵头,区水利局、区民政局、应急专家组和相关镇街组成。
职责:负责灾情调查工作,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提交灾情调查报告。
(7)善后处置组
成员:相关镇街牵头,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安置救助受灾群众;负责救灾物资使用管理;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修复水毁设施;做好保险理赔有关工作。
4.4.3 成立防汛应急专家组,建立防汛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处置防洪抢险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4.5.1 洪涝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薄弱部位安排专人检查,全面巡查水利工程构(建)筑物,监测工程周围山体滑坡、泥石流的灾害状况,24小时巡查险工险段,对已发险情部位全力采取抢险加固措施,控制险情,防止险情扩大;
(2)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
(3)可能受灾的镇街对辖区内的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管控,必要时可采取停产、停课等措施,及时疏散人员。
(4)根据受灾情况,对通往险情部位的道路和水路采取管制措施。
(5)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各镇街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6)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向受灾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并负责维护避难场所现场秩序;医疗队伍对受灾人员实施医疗救护,并对避难场所做好卫生防疫。
(7)事发地政府应急物资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向区减灾委报告,必要时由区减灾委上报市政府请求调用市级和其他区县的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紧急情况下可征用企业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及人力,应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8)在紧急防汛期,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和公众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指挥部分配的抢险任务。
(9)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5.2 旱灾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相关保障预案、重要部位应急供水方案,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必要时区防指向区政府报告请求从其他区县调用应急物资。
(2)应急开源措施: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当地镇街组织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依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等。
(3)应急限水措施:对城镇出现用水严重困难时,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自来水公司限时或限量供应生活用水;适当提高水价等。
(4)应急调水措施: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性跨流域调水;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等。
(5)应急送水措施:区应急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向干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临时送水;
(6)区新闻媒体做好物资捐赠宣传,区民政局可联合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组织社会捐赠活动,并做好物资发放工作。
(7)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当地镇街要加强严禁野外用火的宣传,防止发生干旱衍生火灾事故。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镇街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4.7.1 本区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区防指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减灾办、区防办、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当洪旱灾害已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级降低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防指宣布应急结束。
(1)洪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所在镇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物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爆发。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占用的土地、林木等,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赔)偿。
(3)灾后重建工作由所在镇街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5.2.1 政府救助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设立临时避难场所,区应急局统筹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2.2 社会捐赠
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在必要时开展募捐活动,并及时将募集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2.3 司法救济
区司法局要为因灾致贫的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司法援助,帮助受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
5.2.4 心理劝慰
充分发挥邻里社区、基层组织和心理医院的作用,针对受灾群众心理恐惧、忧虑、痛苦、悲伤、绝望等脆弱性,开展心理咨询和对死难者家属、无家可归人员的重点帮扶活动。
灾害发生后,所在镇街要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1)区防指要及时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认真总结抢险救经验教训,部署下阶段工作。表彰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初步认定因工作失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2)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减灾委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方式见附录8.2)。
紧急情况下由区经济信息委协调电信大足分公司、移动大足分公司、联通大足分公司,按照防汛抗旱职责做好通信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完善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镇街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镇街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级防汛物资装备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各镇街与部门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进一步完善全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洪旱灾害提供保障。
区交通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区公安局、区城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和区防指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
区卫生健康委协调组织相关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协调国网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区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发地镇街和社区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规划,建立与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相应管理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洪涝灾害(险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临时安置场所。
6.10.1 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洪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6.10.2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10.3 演练
区级和各镇街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以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1.1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平台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
7.1.2本预案通过专家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7.2.3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更新工作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在各有关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
区纪委、区人力社保局和区防指依据《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足府办发〔2018〕9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境内共有溪河288条(段),总长1308.6公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5.86亿立方米。全区各类水利工程4646处,其中水库115座〔大型1座,中型3座,小(一)型19座,小(二)型92座〕,应蓄水总量2.85亿立方米,实际蓄水量1.89亿立方米。
8.1.1 重要时段灾害趋势预测
预计2020年区气温总体较常年和去年均偏高,高温较常年和去年略偏重;全年降水量总体均较常年和去年偏多;汛期旱涝交替、涝重于旱,暴雨洪涝较常年和去年略偏重,气象干旱接近常年、较去年略偏重。
(一)汛期暴雨洪涝较常年和去年略偏重。汛期(5~9月)有7~9次区域性暴雨天气过程,暴雨洪涝略重于常年和去年。主要多雨时段在5月中下旬、6月下旬至7月上旬、8月下旬、9月中下旬。
(二)气象干旱接近常年、略重于去年,高温热浪略重于常年和去年。预计从2020年7月中旬开始,大部地区有25~30天轻到中度气象干旱,干旱程度接近常年,较去年略偏重。盛夏期间我区极端最高气温为38~39℃,平坝、河谷地带可达40℃以上。≥35℃以上高温日数20-30天,较常年和去年略偏重。
(三)春季及初秋有连阴雨天气。预计3月中下旬、4月中旬、4月下旬后期~5月初、5月中旬后期~下旬前期及9月中下旬,有低温阴雨天气。
(四)大雨开始期较常年偏早。全区区域性大雨将从4月上中旬前后开始,较常年和去年均偏早。春季我区各地气象干旱不明显。
8.1.2 旱涝灾害趋势分析
根据气象、水文资料分析预判,2020年全区降水量总体均较常年和去年偏多;汛期旱涝交替、涝重于旱,暴雨洪涝较常年和去年略偏重,气象干旱接近常年、较去年略偏重。
一是汛期暴雨洪涝较常年和去年略偏重。汛期(5~9月)有7~9次区域性暴雨天气过程,暴雨洪涝略重于常年和去年。主要多雨时段在5月中下旬、6月下旬至7月上旬、8月下旬、9月中下旬。
二是气象干旱接近常年、略重于去年。预计从2020年7月中旬开始,大部地区有25~30天轻到中度气象干旱,干旱程度接近常年,较去年略偏重。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钱虎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 |
43768676 |
|
2 |
唐飞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43768676 |
|
3 |
尹光建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 |
43722939 |
|
4 |
郭礼刚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局长 |
43722868 |
|
5 |
吴猛 |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13983167529 |
|
6 |
颜胜 |
区人武部副部长 |
13068316823 |
|
7 |
陈维泉 |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
18983052688 |
|
8 |
胡向前 |
区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 |
13883336331 |
|
9 |
尹光成 |
区教委副主任 |
13808321466 |
|
10 |
刘锋 |
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
13500323876 |
|
11 |
颜台中 |
区公安局党委委员 |
13609400436 |
|
12 |
李学良 |
区民政局副局长 |
13500339388 |
|
13 |
陈中体 |
区财政局副局长 |
13594664016 |
|
14 |
秦焰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
18996296656 |
|
15 |
杨文刚 |
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
13509429807 |
|
16 |
李勇 |
区城管局副局长 |
13983615813 |
|
17 |
杨发明 |
区交通局副局长 |
43723020 |
|
18 |
程宗明 |
水利综合执法支队长 |
13996085869 |
|
19 |
令狐强 |
区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支队队长 |
13883953267 |
|
20 |
张世敏 |
区商务委副主任 |
13996333569 |
|
21 |
陈兴无 |
区文化旅游委党委委员 |
13350389913 |
|
22 |
黄莉 |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
13808327781 |
|
23 |
林世刚 |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副局长 |
43769192 13996399799 |
|
24 |
刘锋 |
区国资委副主任 |
13883998759 |
|
25 |
李跃华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
13452037222 |
|
26 |
邹华 |
区气象局局长 |
13896107028 |
|
27 |
刘伟 |
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
43571119 13996692119 |
|
28 |
陈宏胜 |
国网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
18623122271 |
|
序号 |
救援队伍名称 |
地址 |
人数 |
联系电话 |
1 |
应急救援中心 |
区应急局 |
30 |
于洪芝18883139939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或职称 |
联系电话 |
1 |
张锐 |
大足区水利局水利科 |
高工/科长 |
13983839298 |
2 |
田晓东 |
大足区水利局河道科 |
科长 |
13983766079 |
3 |
黄勇 |
大足区水利局安全科 |
科长 |
13883173953 |
4 |
石朝富 |
大足区水利局水文站 |
副高工程师 |
13908363086 |
5 |
黄国洪 |
大足区胜天湖公司 |
副高工程师 |
13908327626 |
6 |
付才军 |
大足区水利局水资源科 |
副高工程师 |
13637706498 |
7 |
刘亚 |
大足区水利局办公室 |
副高工程师 |
13608394735 |
8 |
颜台厚 |
大足区水利局水保科 |
高工/科长 |
13983620332 |
9 |
刘天强 |
大足区水利局防办 |
工程师/科长 |
13224001168 |
10 |
罗钞中 |
大足区水文站 |
工程师 |
13808323563 |
11 |
张骞 |
大足区水利局规划科 |
科长 |
18716688365 |
12 |
谢军 |
大足区水利局水管站 |
站长 |
13509403562 |
13 |
周大尚 |
大足区水利局防办 |
工程师 |
15086718699 |
14 |
谢川 |
大足区水利局水利科 |
工程师 |
13500360669 |
街镇 |
电话号码 |
街镇 |
电话号码 |
棠香街道 |
43760282 |
雍溪镇 |
43451300 |
龙岗街道 |
43721566 |
玉龙镇 |
43635650 |
龙滩子街道 |
43332665 |
宝兴镇 |
43367134 |
双路街道 |
43332630 |
拾万镇 |
43401414 |
通桥街道 |
43381064(白) 43381293(夜) |
铁山镇 |
43352032 |
智凤街道 |
43786579 |
回龙镇 |
43406001 |
龙水镇 |
43624562 |
国梁镇 |
43452500 |
邮亭镇 |
43528234 |
金山镇 |
43402270 |
宝顶镇 |
43784636 |
高升镇 |
43355333 |
万古镇 |
43450021 |
季家镇 |
43351504 |
珠溪镇 |
43580093 |
龙石镇 |
43580134 |
中敖镇 |
43300021 |
高坪镇 |
43301021 |
三驱镇 |
43350147 |
古龙镇 |
43451500 |
石马镇 |
4340013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