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施救、有序施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重庆市大足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2.1.1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是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职能见2.1.4)。
区地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区地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一般、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1.3区地指办主要职责
(1)督促、指导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2)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5)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1.4区地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应急职责 |
1 |
区委宣传部 |
1.组织一般、中型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 |
区人武部 |
1.负责协调驻足部队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统一指挥; 2.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地质灾害抢险任务准备; 3.指导镇街武装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4.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3 |
区委网信办 |
1.负责一般、中型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发布一般、中型地质灾害和抢险处置救援工作进展信息,收集、研判与引导社会和网络舆情;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4 |
区发展改革委 |
1.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5 |
区教委 |
1.负责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6 |
区科技局 |
1.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科技研发力度;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1.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将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 3.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8 |
区公安局 |
1.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9 |
区民政局 |
1.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0 |
区财政局 |
1.负责筹集调度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1 |
区生态环境局 |
1负责对地质灾害诱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开展排查、监测和处置;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人民防空办) |
1.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 2.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区人民防空办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卫星通讯保障; 3.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3 |
区城管局 |
1.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4 |
区交通局 |
1.负责干线公路建控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指导属地镇街乡、村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3.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5 |
区水利局 |
1.负责水利工程(在建)、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设施、后期维护、监管,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6 |
区农业农村委 |
1.负责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7 |
区商务委 |
1.负责对外贸易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8 |
区文化旅游委 |
1.负责旅游景区及进出景区的交通要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和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19 |
区卫生健康委 |
1.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2.负责采取措施,做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 3.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0 |
区应急局 |
1.负责区地指办日常工作; 2.统筹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 3.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启动一般、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后调查评估;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救灾资金; 5.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1 |
区国资委 |
1.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所属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2 |
团区委 |
1.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民间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演练;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任务。 |
23 |
区红十字会 |
1.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4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范标准并指导实施; 3.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 4.指导开展全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5.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5 |
区气象局 |
1.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2.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6 |
区消防支队 |
1.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7 |
武警大足中队 |
1.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与地质灾害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8 |
国网区电力公司 |
1.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29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 |
1.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编制辖区内重点单位和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 2.当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工作;3.当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负责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完成区地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指视情况在受灾地区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按照应急响应级别,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地指副指挥长(或授权委托人)担任;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Ⅱ级、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待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和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地指工作部署;了解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根据灾情需求,协调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区内各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调落实交通运输保障、开展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处置次生衍生灾害等;完成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灾害调查、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舆论引导、调查评估、专家组等10个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职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灾情监测组
成员: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职责:负责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负责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大足中队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
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
成员:由区公安局牵头,武警大足中队、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职责:负责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救护组
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区红十字会配合。
职责: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后勤保障组
成员: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配合。
职责: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7)善后处理组
成员: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职责:负责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灾后生产生活用品保障及重建、环境及食药品安全等后续工作。
(8)舆论引导组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论引导工作。
(9)调查评估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职责:负责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10)专家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职责: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2.3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图2.1 组织体系框架图
3.1.1隐患排查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大足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区应急、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气象等区地指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说明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全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立即上报,纳入群测群防系统,制定发放“一表”“双卡”(即“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向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3.1.5监测预警措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技术管理员等“四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6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1预警分级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分为Ⅰ、Ⅱ、Ⅲ、Ⅳ级。即特大型地质灾害为Ⅰ级,大型地质灾害为Ⅱ级,中型地质灾害为Ⅲ级,小型地质灾害为Ⅳ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和重庆市标准执行(详见附则7.1)。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会商研判后,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预警信息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见表3-1。
表3-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预警 |
风险描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2)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风险研判后,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预警信息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见表3-2。
表3-2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险描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3)预警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4)发布途径。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报、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3.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1)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未作预报,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3.3.2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必要时建议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布。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4.1灾情(险情)报告
(1)报警。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值班电话(24小时电话号码:43761995,传真:43761995)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24小时电话号码:43769789,传真:43769789)报警,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2)处警。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灾情(险情)基本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3)信息上报。区地指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在1小时内书面速报区政府值班室及区地指办;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在半小时内书面速报区政府值班室及区地指办;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区地指应第一时间向市地指报告。
(4)报告的主要内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质、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类型及发生原因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等。
(5)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6)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3.4.2信息分析与共享
(1)区地指应收集、研判各类灾害信息和动态信息,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或可能影响到毗邻区,对毗邻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毗邻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2)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按照有关规定向外事机构报告。
4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地指、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马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针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应的将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Ⅲ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Ⅱ〔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四个等级。
4.3.1Ⅳ级〔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地指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地指负责组织,必要时请求市级指挥机构指导。
(2)应急处置程序
Ⅳ级(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①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开展先期处置,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和区地指,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②区政府或区地指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地指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③区地指副指挥长(或授权委托人)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④区地指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并报告抢险救灾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Ⅳ级(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①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迅速报告区政府和区地指,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②区政府或区地指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地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③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④区地指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24小时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科学开展抢险,避免加剧地质灾害和人员伤亡。
⑥区地指应在24小时内书面向市地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4.3.2Ⅲ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
同Ⅳ级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
(2)应急处置程序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①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通知本地地质灾害驻守专业技术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②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区地指。
③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现场指挥长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④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4.3.3Ⅱ级〔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级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地指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地指负责组织,待市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应急处置程序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Ⅲ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①配合做好市级相关部门增加专业监测。
②配合做好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后实施。
③区地指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和调整现场工作组。视情况需要,由政府统一协调驻辖区部队支援灾区。
④区地指全力协助市地指做好灾情监测、信息汇总、现场维护、事故调查、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⑤必要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4.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及专家组在事态监测与评估的前提下,制定出抢险施救及应急人员安全预防措施,明确抢险施救、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统一指挥、科学组织、科学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止抢险施救过程中的二次事故发生。
(1)在处置和疏散群众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印发灾害情况、自我防护和逃生方法等宣传品,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掌握逃生方法。
(2)为妥善照顾已疏散人群,要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的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必须的生活物资,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4.5.1信息发布
一般、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统筹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方式、范围及途径,按照有关规定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2舆论引导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应急处置后,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遇险人员全部得救;
(2)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被消除;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导致的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检测符合有关标准;
(4)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5)现场指挥部认定事故现场再无继续处置必要。
5后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灾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1社会捐赠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2.2司法救济
区司法局要为因灾致贫的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司法援助,帮助受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
5.2.3心理劝慰
充分发挥邻里社区、基层组织和医院的作用,针对受灾群众心理恐惧、忧虑、痛苦、悲伤、绝望等脆弱性,开展心理咨询和对死难者家属、无家可归人员的重点帮扶活动。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委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按市级相关要求执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方式见附录8)。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钉钉、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和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应急处置工作组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可紧急征用或调用其他部门和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装备和器材工具参与应急处置。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加强本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积极争取市级部门技术支持,选址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公安局应及时对受灾地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交通局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下,到达现场的医疗单位负责前期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后,医疗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
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公安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社会组织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公安局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禁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规划,建立与学校、公园、广场、等相应管理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临时安置场所。
全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快速反应等配套制度,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10.1宣传
全区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10.2培训
本预案发布一个月内,区应急局应及时进行宣贯。全区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6.10.3演练
区地指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及时将评估报告报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11.1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关责任。
6.11.2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预案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7.1.2预案修订
结合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区府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8附录
单位 |
值班电话 |
区委宣传部 |
43769080 |
区人武部 |
87033200 |
区委网信办 |
|
区发展改革委 |
43722084 |
区教委 |
43722259 |
区科技局 |
43768805 |
区经济信息委 |
43762494 |
区公安局 |
43722005 |
区民政局 |
43722882 |
区财政局 |
43722083 |
区生态环境局 |
43722169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43720975 |
区城管局 |
43787880 |
区交通局 |
43720975 |
区水利局 |
43722868 |
区农业农村委 |
43722062 |
区商务委 |
43722247 |
区文化旅游委 |
43769185 |
区卫生健康委 |
43722182 |
区应急局 |
43761995 |
区国资委 |
43780300 |
团区委 |
85220330 |
区红十字会 |
43730675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43769789 |
区气象局 |
43722159 |
区消防支队 |
43730119 |
武警大足中队 |
18996215766 |
国网区电力公司 |
43732944 |
单位 |
值班电话 |
棠香街道办事处 |
43760282 |
龙岗街道办事处 |
43721566 |
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
43380307 |
双路街道办事处 |
43332630 |
通桥街道办事处 |
43381293 |
智凤街道办事处 |
43786579 |
龙水镇 |
43624601 |
邮亭镇 |
43528234 |
宝顶镇 |
43784636 |
万古镇 |
43450021 |
珠溪镇 |
43580093 |
中敖镇 |
43300021 |
三驱镇 |
43350147 |
石马镇 |
43712343 |
雍溪镇 |
43451300 |
玉龙镇 |
43635650 |
宝兴镇 |
43367134 |
拾万镇 |
43401414 |
铁山镇 |
81098032 |
回龙镇 |
43406001 |
国梁镇 |
43452500 |
金山镇 |
43402270 |
高升镇 |
43355333 |
季家镇 |
43351504 |
龙石镇 |
43580134 |
高坪镇 |
43301021 |
古龙镇 |
8.2专家通讯录
单位名称 |
联系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南江地质队 |
大足区 |
周致远 |
18702375747 |
驻守地质队员 |
南江地质队 |
大足区 |
郭宇 |
15723272629 |
驻守地质队员 |
205地质队 |
大足区 |
陈中操 |
13883010714 |
驻守地质队员 |
序号 |
队伍名称 |
联系电话 |
总人数 |
1 |
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
43761995 |
30 |
2 |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 |
43769789 |
43人 |
8.5区突发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