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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予以结案的请示

日期:2026-05-25

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08101638分许,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处,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区总工会为成员的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3年08月10日,周**驾驶川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5013渝蓉高速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16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大足区境内)处时,碰撞由王兵驾驶的停驶于应急车道的渝A5****号小型轿车,造成王兵及周国全受伤,两车受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王兵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 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处(大足东收费站至围龙收费站路段),道路为全封闭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单向分设四条车道:第一、第二、第三行车道宽3.85m,应急车道宽2.90m,道路左侧路肩宽1.2m,车道分界线宽0.20m,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事故路段限速:第一行车道限速90km/h-120km/h,第二行车道限速80km/h-100km/h,第三行车道限速60km/h-90km/h。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A****;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C;车辆识别代码:LV********62;发动机号:7*******3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4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熊**;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车辆保险单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21********3714

经查,川A******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是周** ,周**与熊**是连襟关系。2021年4月周**购买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因暂住证尚未办理好,将该车登记在熊**名下。

2.车辆号牌:A****;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1;车辆识别代码:LV******18;发动机号:21*****66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6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李**;登记住所:四川省昌隆县******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保险凭证号:PD*********54

(三)当事人情况

1.周**,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身份证51********5X;驾驶证档案号:51*******26;准驾车型:C1;初领驾驶证日期:20160606;有效期2032年06月06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2.王*,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身份证号:51********14;驾驶证档案号:61*******01;准驾车型:C1;初领驾驶证日期:20200806;有效期2026年08月06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渝安心鉴[2023]鉴字第1586证实: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渝安心鉴[2023]鉴字第1587证实:A5****号小型轿车事发前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重法验[2023] T鉴第59号证实王兵符合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符合交通伤导致死亡。

3. 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速鉴定情况

安心[2023]车速鉴字第598证实: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74km/h。

4. A*****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故障导致车辆停驶鉴定情况

安心[2023]痕综鉴字第599证实:依据现有资料可得:A****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故障导致车辆停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王*

53

51***********14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飞龙村****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消防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于202308101659到达现场,将受伤昏迷的王*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24号)认定周**驾车时使用微信语音通话且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非紧要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 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人员

王*,男,53岁,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身份证号码:51***********14A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非紧要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周**,男,36岁,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身份证号码:51************5X,系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周**驾车时使用微信语音通话且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要狠抓宣传提示。对事故路段进行排查,通知重庆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全线LED增设“非紧急情况严禁占用应急车道”等宣示标语,引导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要狠抓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非现场设备工作,力争在原有设备上加装违停抓拍设备,打击违法行为。

    (三)狠抓巡查巡控。整合路公司路巡、救援等力量,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强化网巡力度,及时发现路面突发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快速处突。

     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10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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