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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6-05-09

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7月9日,蒋**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沿五星大道由龙水镇方向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处,与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罗**相撞,后罗**又被张**发驾驶的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张**发驾驶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蒋**醉酒驾驶A590T8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线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已对蒋勇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移交检察院进行处理。

3.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将车辆行驶的城市道路的实际限速要求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报警,公司监控人员无法发现驾驶员蒋**的超速行驶行为,进而也无法及时提醒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事道路运输企业处以了3000元的行政罚款。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签发了渝工贸202553号文件,公司一是强化驾驶员资质审查与管理;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三是加强对驾驶员的“四态”和车辆监督检查;四是完善监督与奖励机制;五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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