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大碑路1公里+100米“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足区大碑路1公里+100米“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4月01日,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大足区大碑路1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大足区大邮路1公里+100米“4•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HYVG424L;车辆识别代码:LZFF25X43LD062996;发动机号:20T00380823;车身颜色:红色;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2. 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厂牌型号:功华(根据车体标识);车架号:201509CXZ0419;电动机编码:GH60V1000W160128T622;所有人:陈开志;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及当事人情况
1.刘**,男,汉族,身份证号:51********3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持“B2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23,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年10月29日至长期。
2.陈**,男,汉族,身份证号:51*********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无驾驶证,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吕**,女,汉族,身份证号:51*********4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事故发生时搭乘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A;法定代表人:张**;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成立时间:2004年08月16日;营业期限:2004年08月16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运站(场)经营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00381005428,证件有效期:2024年04月17日至2028年04月17日。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大碑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国道246线方向,北往中敖镇碑坳村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双向两车道,道路限速20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4月01日09时14分许,刘**驾驶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碑路碑坳村方向往中敖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大碑路1公里+100米处,与陈**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驾驶员陈**及乘坐人吕**受伤,陈**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732号证实: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条的规定;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733号证实: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右后轮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前轮制动装置、左后轮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效能差。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足公鉴(病理)[2024]鉴字第25号证实:陈**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3.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302号证实:根据现有资料,事发时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8km/h(制动启用前);无法对事发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4.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无牌电动三轮车痕迹物证综合鉴定情况
经渝公鉴[2024]痕综鉴字第303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分析可得,该事故形态符合:朝国道246线方向行驶的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碑坳村往国道246线右侧行车道变道至左侧行车道行驶过程中,其前部中左侧与由中西路方向支路行驶至碑坳村-国道246线道路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左侧中后部位于国道246线往碑坳村方向行车道上发生接触碰撞。随后,在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推行三轮车过程中,无牌电动三轮车往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左侧滑移、旋转,致无牌电动三轮车左侧前部与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左侧防护杠前部发生刮撞,以及无牌电动三轮车右后侧与道路边护栏发生刮撞。
5.无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220号证实: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陈**,男,汉族,5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1*******12,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目前,死者陈**伤亡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善后赔偿等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04月01日08时42分,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及大足区公安局中敖镇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置,伤者陈**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大足区公安局中敖镇派出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号)“驾驶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刘**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无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驾驶员陈**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刘**驾驶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陈开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嘉峰公司存在直接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 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的人员
陈**,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51********12。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区交巡警支队处理的人员
刘祖川,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51********34。刘**驾驶渝DH513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建议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嘉峰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驾驶人每月安全教育,加强驾驶人行车过程中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管理,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定期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区交巡警支队要加强隐患路段整治,要聚焦平交路口、弯坡路段等突出隐患开展排查和治理,清理通视障碍,管控通行速度,强化前端警示,完善防护设施;弯坡要科学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设施,做好避险及防护措施。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超速、忽视观察等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大足区大碑路1公里+100米“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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