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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1.3”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5-09

重庆市双桥经开1.3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01月03日20时37分许,唐**驾驶渝DG2183号重型半牵引车牵引陕F2629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沿G246线从大足区邮亭方向往龙水方向行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经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调查组认定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国道G246线“1.3”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1月03日20时37分许,唐**驾驶渝DG2183号重型半牵引车牵引陕F2629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沿G246线从大足区邮亭方向往龙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变更车道,与同方向覃德祥驾驶渝A6F910电动二轮车相撞并碾压,造成覃**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路派出所、大足区交巡警事故、大足交巡警双路大队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开展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临时封闭,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有序得当,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唐良俊,男,汉族,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身份证510**********499,渝DG2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F2629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A2车型驾照,初次领证日期:1995-07-24,有效期止2024-07-24,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2027-10-14,联系电话:15******488

覃德,女,汉族,现住址:重庆市大足龙水镇身份证号:510*********647. 渝A6F910电动二轮车驾驶C1车型驾照,初次领证日期:2012-11-16,有效期止2028-11-16,在该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7*******76

(二)事故车辆情况

DG218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郑*,登记住所: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检验有效期止:2023-12-21,机动车有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F2629挂重型栏板挂车,登记所有人:勉县高寨大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检验有效日期:2023-09-30。

A6F910电动二轮车,登记所有人:覃德样,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龙水镇,检验有效期止:2028-11-26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G246线,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邮亭方向,北往龙水方向。事故现场呈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双黄实线,道路两侧有人行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事发时路灯呈开启状态。

)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1年512日,法定代表人郑*生产经营单位名下登记的货车共有4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48日办理完成,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48日。

)检验鉴定情况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G2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鉴定,结果如下:

货车前照明装置远光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款的规定。

乘员车门上部的补盲后视镜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1款的规定。

F2629重型栏板半挂车右后位灯、右后制动灯、侧标志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款的规定,测面防护装置不满足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款的要求。

行驶系中轮胎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7款的要求。

综合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3]痕综鉴字第19号),依据现有资料,鉴定事故形态:朝龙水方向行驶渝DG2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F2629重型栏板半挂车往右侧打方向行驶后与其右侧同向行驶的渝A6F910号电动二轮车发生刮碰,随后其右侧轮胎压倒渝A6F910号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德祥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00120230000003号)认定:唐良俊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渝DG2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F2629挂重型栏板半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辆道路周边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郑*与驾驶员唐良俊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机动车辆带病上路,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覃**驾驶A6F910电动二轮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

事故性质

事故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路大队。事故发生路段是由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路大队负责监管,双路大队一是G246线集中开展重中型货车违法改装、超载、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尤其是双路街道两个红绿灯和弯道处,采取错时巡逻,每天安排警力4人次,开展三次不定时巡逻,自202211月至20231月10日共查获重型货车超载违法行为30余台次,查获违法改装车辆改装、超载、超速20余次;二是在事故多发路段的开展移动测速工作,根据实际结合交通安全需要,对辖区国道G246线事故多发路段开展测速工作,自20229月份以来共查获超速重型货车、小轿车、摩托车568余起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安排专门力量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乡村道路的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向经开区道安办专门汇报道路安全隐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排查治理,自20229月以来,对G246线红绿灯转盘处进行了事故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方案。经调查,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双路大队履职到位,不予追责。

个体工商户郑*将渝DG21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出租给驾驶员唐良俊,但未与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车辆的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未及时对车辆问题督促驾驶员唐良俊进行整改,未对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唐**、驾驶DG2183号重型半牵引车牵引陕F2629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唐良俊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唐良俊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大足区公安局立案查。

个体工商户(郑丽)未与DG2183号重型半牵引车牵引陕F2629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唐良俊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车辆的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对车辆问题督促驾驶员唐良俊进行整改,未对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郑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鉴于个体工商户郑丽)积极处理事故善后,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给与个体工商户郑丽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行政处罚。

郑*郑丽是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又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给与个体工商户(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行政处罚,建议免对郑*个人的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力度,坚决清理整顿货运市场“挂而不管”乱象,严厉打击货运企业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二)区交通局要督促货运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车辆技术状况,严格落实 24 小时动态监控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大货车超速行驶、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化大货车速度管控。

(三)进一步提升道路货运本质安全水平。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确保影响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建议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完善货车固定件标准,提高货车固定件结构强度,提升司机的生命安全保障水平。

)交巡警队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强化车辆路面管控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

附件1双桥经开区“1.3”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意见工作会签到表

     2:双桥经开区“1.3”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表

         

双桥经开区1.3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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