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 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
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5年8月28日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
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根据广安稼禾劳务公司工作安排,从2025年8月28日14时15分开始,水电班组工人李*敏、邓*祥一起在足丰时代广场二期18#楼二单元安装各楼层电井内敷设的电路盖板;李*敏与邓*祥两人从八楼向下交替楼层作业,17时45分左右,李*敏作业到二楼电井,不慎触碰到电井内裸露的电线接头,此时邓*祥收拾工具正从三楼下到二楼水井处,听到李*敏喊了一声“不好,有电”,邓*祥立马冲到一楼配电箱将电源关闭,随后上二楼电井查看李*敏情况,并电话报告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文*利,文*利在一分钟左右赶到现场并对李*敏进行心肺复苏施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邓*祥立即拨打“120”和“120”报警电话,安全管理人员文*利赶到现场后对李*敏进行心肺复苏施救随后将情况通知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约17时58分,项目参建相关单位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组织施救;18时0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现场检查后将李*敏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2025年8月29日15时15分,李*敏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该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给予事故单位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万元,罚款已于2025年12月收缴完毕。
(二)对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落实及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对项目经理程亮处以上一年的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7840元,罚款收缴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全员文利处以上一年的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12420元,罚款已收缴完毕。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责任企业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了该起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举行了1起触电事故的专项演练,组织全员对所有的用电设施设备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公司内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
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野蛮施工、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了行政处罚。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属地政府汲取事故教训,在日常检查中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
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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