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吾悦广场二期 “12·24”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重庆市大足区吾悦广场二期
“12·24”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大足吾悦广场住宅二期“12·24”一般建筑施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3日下午06时00分施工现场因管道施工停电,外墙涂料工人苏*秀将外架吊篮停靠在32#楼2单元4楼外墙边后下班离开,12月24日上午上班后苏*秀到外墙吊篮上班需要到外墙上的吊篮里面继续外墙施工作业,07时40分许,苏*秀沿32#楼1楼楼梯步行至3楼后误入电梯井 随后坠落至负一层电梯井内(坠落高度约17米),后经120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2024年12月25日大足区人民医院医生宣布苏*秀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重庆市大足区吾悦广场二期“12·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给予事故单位溧阳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万元,罚款已于2026年1月收缴完毕。
(二)对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落实及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对项目经理王荣华处以上一年的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5920元,罚款收缴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全员宁杰处以上一年的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13800元,罚款已收缴完毕。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于2025年3月完工,相关单位已撤场。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属地政府汲取事故教训,在日常检查中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重庆市大足区吾悦广场二期“12.24”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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