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 “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
“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日下午4时08分许,欧*强在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2号料仓装载完成后发现石子泛黄并混杂泥土,于是将车驾驶至堆料区卸载后,返回2号料仓重新装载,在倒车过程中与驾驶渝******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旁边3号料仓装载货物,下车查看装载情况的夏*余发生碰撞,造成夏福余受伤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的车辆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欧*强在倒车过程中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认真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有人从车辆后方经过,造成车辆碰撞夏*余并致其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渝足检刑不诉〔2026〕26号:对欧*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予起诉。
2.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作为事故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足,未落实单位《交通安全指挥人员责任制》、《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未配备专职交通指挥人员指挥外来车辆进行装卸货物,未发现车辆在装载货物期间驾驶员离开驾驶室下车查看装载情况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事故发生后,于5月左右已经停业了。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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