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03月11日01时51分许,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3年03月11日01时51分许,沈*驾驶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从石马镇往万古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处,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黄*贵相撞,造成黄*贵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道路呈西南、东北走向,西南往石马镇方向,东北往金山镇方向。沥青路,路面完好,干燥,下坡,弯道,双向两车道,中心单虚线,半幅路宽520厘米,夜间无路灯照明,货车限速60公里/小时。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渝ADM0***;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CA5045XXYP40L2BE****;车辆识别代码:LFNA4LDAXMAX2****;发动机号:EMLK21040****;车身颜色:白;出厂日期:2021年09月03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9月0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沈*;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0号3-2-1-2;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AA20225002000016****。
(三)当事人情况
1.沈*,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身份证:5116**********2770;驾驶证档案号:50070182****;准驾车型:C1D;初领驾驶证日期:2016年02月23日;有效期始:2022年02月23日;有效期止:2028年02月23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2.黄*贵,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01949072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行人。
(四)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522号证实: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说明:依据现有材料和本中心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对此次事故中事发时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3. 事故痕迹物证综合分析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3]痕综鉴字第182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可得,该事故形态符合:朝金山镇方向行驶的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前部中右侧与呈斜向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行方向右前运动状态的行人黄*贵躯体右后侧位于石马镇往金山镇方向行车道上发生接触碰撞。
4. 黄*贵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足公鉴(病理)[2023]18号证实:黄*贵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5. 沈*乙醇定性、定量检验
经渝公鉴(乙醇)[2023]31890号证实:沈*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黄*贵 |
女 |
73 |
5102**********4648 |
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村*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沈*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沈*做好了死者黄*贵善后赔偿工作。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30000064号)认定,驾驶人沈*在夜间驾驶车辆,对前方路面观察不足,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前方道路上通行的行人,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沈*,男,30岁,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身份证号码:5116**********2770,系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沈*在夜间驾驶车辆,对前方路面观察不足,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前方道路上通行的行人,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行人安全警示。
(二)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大足区“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