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02月03日17时43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与一辆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3年02月03日17时43分许,罗*贵驾驶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大足区国道246线从大足方向往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处,与康*才驾驶的渝ARJ***号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康*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双桥方向,北往大足城区方向。事故现场呈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隔离护栏,道路两侧无隔离花台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事发时路灯呈关闭状态,事故路段限速40km/h。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DX7***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4256HXVG334;车辆识别代码:LZFH25X48LD05****;发动机号:20A00377485;车身颜色:红;出厂日期:2021年05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6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路*号商场**号******楼;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1180602390168491****。
2.车辆号牌:渝D6***挂 ;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重特牌QYZ9400ZZX;车辆识别代码:LA9B5A35XM1CZ****;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红;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6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商场*********楼;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渝ARJ***号电动二轮车,车辆识别代号:82502171101****;发动机号:无;电动车所有人:康*才;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22日。
(三)当事人情况
1.罗*贵,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17号;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4495;驾驶证档案号:50030009****;准驾车型:A2D;初领驾驶证日期:2004年07月28日;有效期始:2020年7月28日;有效期止:2080年07月28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康*才,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73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渝ARJ***号电动二轮车驾驶人。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事故车辆单位: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6日成立。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商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仓储、货物代理、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79号证实:(一)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明装置、前位灯、右后位灯、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刮水器和间接视野装置中的主外视镜、广角外视镜、前视镜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二)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位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款的规定。间接视野装置中补盲外视镜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2款的要求。(三)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位灯、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侧面防护装置及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四)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7款的要求。
经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80号证实:渝ARJ***号车前照明装置、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未装设前位灯。
2. 事发时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和渝ARJ***号电动二轮车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95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事发时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9km/h;事发时渝ARJ***号电动二轮车的行驶速度应略低于39km/h。
3. 事故痕迹物证综合分析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3]痕综鉴字第96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可得,渝ARJ***号电动二轮车行驶在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前方,两车位于大足往双桥方向右侧行车道上同向朝双桥方向行驶至事故现场时,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应可通过右前侧前视镜、右侧补盲外视镜观察到渝ARJ***号电动二轮车。
4. 康*才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足公鉴(病理)[2023]12号证实:康*才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5. 罗*贵乙醇定性、定量检验
经渝公鉴(乙醇)[2023]30949号证实:罗*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康*才 |
男 |
63 |
5102**********373X |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驾驶人罗*贵垫付了死者丧葬费用5万元及支付了死者赔偿金4万元;目前死者赔偿金额正在保险理赔中,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能完全统计。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罗*贵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做好了死者康*才善后赔偿工作。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30000031号)认定,驾驶人罗*贵驾驶车辆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车辆道路周边情况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讨论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1.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1)驾驶员罗*贵未经公司岗前培训合格上岗,无岗前培训资料。
(2)公司2023年1月、2月日常培训存在部分驾驶员未完成每月学时要求的情况。
2.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
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仅提供了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2022年2月26日的二级维护凭证,公司未督促事故车辆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罗*贵,男,51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4495,系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驾驶人。罗*贵驾驶车辆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车辆道路周边情况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罗*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处理建议
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驾驶员罗*贵未经公司岗前培训合格上岗,无岗前培训资料公司。2.2023年1月、2月日常培训存在部分驾驶员未完成学时要求的情况;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二级维护不到位,公司仅提供了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2022年2月26日的二级维护凭证,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未督促事故车辆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按照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建议由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是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新入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是要督查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二)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大足区交通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狠抓源头管理,本着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大足区“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