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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东序学校扩建工程 “7·1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9-28

202271718许,重庆煕创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大足区(城南)东序学校扩建工程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成立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智凤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东序学校扩建工程“7·1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城南东序学校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城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市中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煕创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

施工范围:重庆市东序学校扩建工程(大门改造、体育馆、综合楼、宿舍楼)总建筑面积大约35800平方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煕创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煕创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43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办事处******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1018日,营业期限:2013101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有工程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09306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111月,重庆市大足区城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熙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明确了工程地点、工程涉及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现场勘测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城南)东序学校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大门改造、体育馆、综合楼、宿舍楼)主体工程已完成,三栋楼均已进行到保温层,部分钢管已拆卸,事故发生车辆停靠在大门右前方。大门右方通地下车库,该路段为水泥找平,路段两端斜坡,中间段左边为一临时洗车水槽(车辆通行便道),右边人行通道,人行通道路面高于水槽三十公分,货车平时从水槽通过,事发时钢管运输货车停靠水槽右前方斜坡上。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717下午130分熙创公司杂工组工人粟*未、刘*菊、蒋*书、粟*群及塔吊工谢*龙、塔吊指挥工李*六人到大门右前方,将装拆卸下来的钢管吊装上货车。下午4时许,第一辆货车装载完毕,第二辆货车驾驶员将装载完毕的第一辆货车驶离该处后,再将第二辆需要装载钢管的货车停放到此处,在装载第二车钢管时,最后一吊装完的时候货车发生溜车滑行到水槽处时,由于路面高差导致车辆侧翻,车上装载钢管的两名工人刘*菊、粟*未及时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在蹲下身体后被侧翻的钢管挤压,现场管理人员罗*波发现发生事故后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移除钢管对被压工人施救,同时现场生产经理李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余分钟后,被压工人刘*菊、粟*未身上的钢管被移除,“120”救护车将两人送到区人民医院抢救,当天晚上8时许,粟*未因抢救无效身亡,刘*菊手脚骨折,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熙创公司向区住建委等部门进行报告,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经熙创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于2022718日达成赔付协议(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及时履行协议。逝者亲属情绪稳定,事故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男,5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组*号,身份证号码:5102**********3038熙创公司杂工,伤害类型:车辆伤害死亡;伤者:刘*菊,女,52岁,粟*未之妻,汉族,伤害类型:车辆伤害。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1.货车驾驶员蒋*盛在货车停靠装货时不在现场看护,对停靠在斜坡路段的车辆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车辆的实际装载量未对工人进行提醒,导致车辆因超重和停靠不当溜车,未能采取紧急措施发生侧翻。

2.杂工粟*未、刘*菊缺乏安全常识,临危处置不当,对失去控制的货车即将发生的危险预判不当,导致被侧翻的货车及钢管挤压。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钢管的装载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导致作业人员不知晓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督促货车驾驶员对停靠在斜坡的货车采取有效措施,未核实运输钢管货车的装载量。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存在以安全生产会议代替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考核,致使工人缺乏作业所必须知晓的安全生产知识。

4.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对停靠在斜坡上事故车辆没有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同时事故车辆超载的隐患未及时排查。

、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取证及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男,5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组*号,身份证号码:5102**********3038,系熙创公司杂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作业过程中没有辩识到车辆超载存在的危险因素,发生危险时未采取正确应对措施。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一切责任。

2.蒋*盛,钢管货车驾驶员,男,35岁,身份证号:5002**********687X,汉族,家住大足区**镇**村*组*号,其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停靠在斜坡上的货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向装载人员告知货车的实际装载量;未对正在装载的货车进行看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熙创公司安全管理员,男,36岁,身份证号 5002**********5656,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组*号对施工现场钢管的装载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存在以安全生产会代替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

4.*熙创公司生产经理(现场负责人),男,35岁,汉族,家住大足区**街道****组*号,身份证号码:5002**********1934对施工现场钢管的装载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项、第()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以行政款。

5.罗*波:熙创公司技术负责人,32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身份证号:5002**********1412,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对其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

6.李*:现场监理,男,35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号*单元*号,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对警告并处行政罚款。

7.*熙创公司项目经理,男,5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合川*****,身份证号码:5102**********7611,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大足区急局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单位:熙创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存在以安全生产会议代替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考核,致使工人缺乏作业所必须知晓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未督促货车司机对停靠在斜坡的货车采取有效措施,未核查运输钢管货车的装载量,事故车辆超载存在隐患及时排查;未制定施工现场钢管装运的安全施工方案,导致作业人员不知晓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熙创公司以上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熙创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和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均严格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对监管区域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了综合监督管理,未发现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和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单位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熙创公司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实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29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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