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12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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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 有效性 ] |
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9日5时46分许,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所属渝A590T8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棠香街道组成的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渝A590T8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61UM;车辆识别代码:LS5A2ABJXLB309989;发动机号:L4UB05975;车身颜色:绿/灰;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7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33号。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投保。
2. 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宇通牌/ZK6609D51;车辆识别代码:LZYTGTB23H1029124;发动机号:FGFYAH01163;车身颜色:黄;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8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大足城南中学校,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45号,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及当事人情况
1.蒋勇,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719701003031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办事处车城大道402号附2号19-6。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持“C1C6”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0797769,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6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5年6月25日至2085年6月25日。
经查,2025年7月8日晚上6点左右,与朋友聚餐时饮了2杯白酒于晚上9点左右回家休息,2025年7月9日5点左右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从双桥出发搭载4名乘客前往大足东关菜市场。
2.张跃发,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3019690228399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十里村3组,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0792563,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4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23日至2085年4月23日。
3.罗家玉,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3019470322092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双丰村8组17号。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5ULH8G66;法定代表人:聂伟杰;实际负责人:刘子英;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17年5月24日;住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33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租客运;一般项目:汽车配件、汽车、机电设备、钢材、建筑材料、煤炭、化工材料销售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5010523,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29年6月12日。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道路呈三岔路口,北往大足城区方向,南往龙水镇方向,东往南珠路方向,事故地点施画有人行横道线,事故路段限速40km/h,沥青,路面平直完好,潮湿,视线良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9日05时46分许,蒋勇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沿五星大道由龙水镇方向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处,与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罗家玉相撞,后罗家玉又被张跃发驾驶的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罗家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1)经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133号证实:渝A590T8号小型轿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前、后位灯、刮水器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经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132号证实: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罗家玉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川谨所[2025]病鉴字第187号证实:罗家玉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骨盆及下肢多发骨折、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3.罗家玉死因与两辆肇事车辆参与度鉴定情况
经川谨所[2025]病鉴字第187号证实:渝A590T8号小型轿车的参与度酌定为70%,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参与度酌定为30%。
4.渝A590T8号小型轿车、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575号证实:根据现有资料,事发时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28km/h;经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560号证实:根据现有资料,事发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7km/h。
5.蒋勇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情况
经渝公鉴(乙醇)[2025]第34237号证实:蒋勇检出乙醇,含量为95.0mg/100ml。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罗家英,女,汉族,7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双丰村8组17号,身份证号:51023019470322092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9日05时47分许,渝A590T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蒋勇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及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置,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罗家英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50000118号)“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蒋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张跃发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原因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蒋勇醉酒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线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跃发驾驶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查,渝A590T8号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收取费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调查认定,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安全管理情况
工贸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岗位职责等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组织驾驶员每月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驾驶技能、应急处理能力、酒驾醉驾、服务安全意识等,蒋勇等驾驶员均按期参加了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了安全会议工作制度,每月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例会,对每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通知,针对每月营运特点强化安全注意事项,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严格落实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日、周、月”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科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实施了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2025年1月至6月巡查26次,巡查车辆313辆,发现隐患10条,均已进行整改,其中5月14日、6月26日在龙中路棠城客运中心路段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测试。落实了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配备了动态监控人员,制定了每月动态监控台账,2025年1月至6月发现违章车辆总数19辆,违章总次数26次,均按照制度进行了处理。
(二)存在问题
根据工贸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汇编(2014年修订版)》,其中第三章“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2.6条“平台信息录入”规定:“......B.出租车客运车辆分段限速:高速公路最高限速不得超过100km/h;普通道路限速最高限速不得超过80km/h,城市道路按道路实际限速行驶;”工贸公司履行按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的法定义务不到位,虽然要求“城市道路按道路实际限速行驶”,但没有将车辆行驶的城市道路的实际限速要求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报警,公司监控人员无法发现驾驶员蒋勇的超速行驶行为,进而也无法及时提醒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五、重庆市大足区城南中学校车辆情况
经查,重庆市大足区城南中学校所属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于2017年8月购买。系学校自购并管理的车辆,非营运性质。该车专用于免费接送本校教师上下班,2025年7月9日5点40分许,张跃发驾驶该车从城南高中部出发前往大足城区接教师,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为空车。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足区交通运输委
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制发了《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成立了八个专项检查组,明确分管领导带队对交通行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服务,强力督查企业从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5个方面有效履职尽责。专项整治以来,排查企业194家次,排查发现并整改一般隐患145个、重大事故隐患25条。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作为企业日常监管单位,2025年以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检查企业77家次,查处交通运输领域的各类违法案件152件(企业15件)。
(二)大足区交巡警支队棠香勤务大队
事故发生地属于大足区交巡警支队棠香勤务大队管辖,2025年1—7月共接警4100余件,其中简易程序1300余件,一般事故18件,查处超速、超载、非法改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醉驾及行人等突出违法行为1500余件。针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秩序管控排查隐患6起,已整改4起。调查中未发现大足区交巡警支队棠香勤务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理的人员
张跃发,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510230196902283991。张跃发驾驶渝AD3008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蒋勇,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510217197010030319。蒋勇醉酒驾驶渝A590T8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线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大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不予事故处罚的单位
工贸公司没有将车辆行驶的城市道路的实际限速要求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报警,公司监控人员无法发现驾驶员蒋勇的超速行驶行为,进而也无法及时提醒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巡游出租车运输线路不固定,不同于班线客车,客观上分段限速设置存在难度,难以实现,建议对工贸公司的责任处罚交由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四)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大足区交巡警支队棠香勤务大队和大足区交通运输委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交巡警支队棠香勤务大队和大足区交通运输委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工贸公司要深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安全学习,要着重加强对驾驶员防御性驾驶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转盘、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及斑马线等,防止驾驶员分心驾驶,观察不周引起的事故。
(二)工贸公司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一是要加强动态监控视频巡查力度,二是要加强路检路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超速、醉酒等违法违章行为和驾驶陋习,促进驾驶员养成良好驾驶习惯,保证运输安全。
(三)区交通运输委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思维。要以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执行“道路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到位;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隐患有效整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自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GPS管理、两单两卡落实、营运车辆维保等制度落实。
(四)区交巡警支队要加强隐患路段整治,要聚焦平交路口、弯坡路段等突出隐患开展排查和治理,清理通视障碍,管控通行速度,强化前端警示,完善防护设施,城南路口增设不礼让行人抓拍;弯坡要科学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设施,做好避险及防护措施。
大足区五星大道南段城南路口“7•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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