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11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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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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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 “8•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1
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
“8•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28日17时45分许,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授权,成立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棠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重庆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工程。
工程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红星社区五组、水峰社区四组。
建设单位: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
(二)相关单位情况
1.业主单位: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6749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彭云禄,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街52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科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总承包单位: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2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匡建明,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2-15-1号。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公路、桥涵、隧道工程,设备安装、输变电、邮电线路,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油田地面工程,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预制构件生产(自用),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499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分包单位: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BL14X0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安兰,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油房街80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工程发包及合同签订情况
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重庆足丰时代广场二期监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相关监理事宜。
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重庆足丰时代广场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于2023年9月26日承包给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楼栋范围:二期4#、5#、6#、8#、9#、12#、14#、18#、23#楼及二期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共143174.89㎡。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与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就工程分包事宜达成一致,将总工程中的二次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安装等分包给了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同时也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图一 事故现场图


图二 事故现场图
该项目目前基本完工,处于竣工验收前的自查、自检阶段,水电安装班组在对各楼栋通电调试。事发地点位于足丰时代广场二期18号楼二单元二楼电井,事发前每层楼电井内部线路安装完成,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水电班组工人李宏敏、邓吉祥在各楼层电井内进行桥架盖板敷设安装工作,事发后发现该二楼电井内有裸露电线接头。
二、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一)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
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提供出项目开工以来隐患排查台账记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电气配线安装作业前未确认是否断电的隐患。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李宏敏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含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含入岗、风险分级、岗位操作等培训内容,开展了多个工序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2025年5月10日开展电气配线安装安全技术交底,并向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施工安全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事发当天上午该公司安全员对18号楼2单元开展了安全巡查。
(三)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制定了《足丰时代广场二期项目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和《电气工程监理细则》,对项目召开了多次安全及质量专题会和监理例会,每天开展现场安全巡查,记录监理日志,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危大工程进行了旁站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屡教不改的行为进行了违约处罚。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根据广安稼禾劳务公司工作安排,从2025年8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开始,水电班组工人李宏敏、邓吉祥一起在足丰时代广场二期18号楼二单元安装各楼层电井内敷设的电路盖板;李宏敏与邓吉祥两人从八楼向下交替楼层作业至17时45分左右,李宏敏作业到二楼电井,不慎触碰到电井内裸露的电线接头,此时邓吉祥收拾工具正从三楼下到二楼水井处,听到李宏敏喊了一声“不好,有电”,邓吉祥立马冲到一楼配电箱将电源关闭,随后上二楼电井查看李宏敏情况,并电话报告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文利,文利在一分钟左右到赶现场并对李宏敏进行心肺复舒施救。
(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邓吉祥立即拨打“120”救援电话,安全员文利赶到现场后对李宏敏进行心肺复舒施救,随后将情况通知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约17时58分钟,项目参建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组织施救;18时0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到现场做了检查后,将李宏敏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一步抢救,李宏敏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8月29日下午15时15分许大足区人民医院宣布死亡。
现场安全员文利拨打了“110”报警,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安华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了事故汇报。
李宏敏死亡后,项目部立即通知死者家属,于2025年8月29日,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棠香街道办事处、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善后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出资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170万元。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至目前,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未含事故处罚金额),其中事故善后赔偿金额17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宏敏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认电井内电缆未断电情况下作业,导致作业时碰触裸露的电线发生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触电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宏敏,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安全交底,施工前未确认电井电缆未断电就做作业,作业时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触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和四十四条第一款[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的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程亮,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足丰时代广场二期项目施工主要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过程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4]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的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文利,广安稼禾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的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安全相关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研判等工作。未发现上述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对上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七、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棠香街道办事处:制定了《棠香街道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根据监管计划,由街道分管领带队于2025年2月26日对足丰时代广场二期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责令及时整改。
2.区住房城乡建委:自项目开工成立了监督组,负责项目安全监督工作。2023年10月16日至2025年8月,共对该项目开展了15次日常安全检查,下达了15份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73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共开展专项检查12次,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电动吊篮专项整治行动3次,共检查了起重设备16台次,指出了安全隐患59条,消除安全隐患59条;吊篮115台次,指出了安全隐患15条,消除安全隐患15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次,指出了安全隐患10条,消除安全隐患10条;高温汛期期间安全检查5次;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检查4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5次。施工期间,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领导共对该项目进行2次安全督导检查,共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11处。区住房城乡建委对该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5次简易处罚,罚款4500元。
(二)处理意见
在此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棠香街道办事处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对大足区住房城乡建委、棠香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一般触电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过程中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存在分包项目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事故相关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对分包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并进行严格考核,各岗位人员未能完全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不能上岗。
(二)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部门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监管要求,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野蛮施工、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足区足丰时代广场二期在建项目“8·28”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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