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6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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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6 |
[ 有效性 ] |
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13时05分许,蒋亚玲驾驶渝AAE5776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杨超、贵英、刘小兵、王国燕,沿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从大足区中敖镇往大足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处时,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胜伟驾驶的辽K8B1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69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王国燕当场死亡,贵英、杨超、刘小兵、蒋亚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渝0111刑初490号,蒋亚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事故中涉及公司为重庆多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磨盘山1号第5层,经核实为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管辖,2024年11月6日,区应急管理局已向该委去函(大足应急函〔2024〕182号),2025年1月13日已复函,2024年11月15日,该委已将事故相关情况抄告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并去函(九龙坡交通〔2024〕224号),建议该支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进行查处。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4年10月14日,组织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及各镇街召开联席会议,对我区今年以来亡人事故开展“一案一查”回头看工作,并再次梳理事故路段是否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两处亡人事故点段均已完成治理,且未再发生亡人事故,对246线139公里400米道路中央增设水马隔离,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效果明显。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