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4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 有效性 ]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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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 有效性 ] | 有效 |
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日16时08分许,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的内部区域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古龙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驰田牌EXQ5310ZLJDFH2;车辆识别代码:LGA************323;发动机号:LG3*****230;车身颜色:红;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7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7月3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欧*强,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保险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未购买三者险。
经查,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欧*强于2024年10月购入,由其本人用于货物运输经营。
2.检验鉴定情况
2025年03月5日,区公安局古龙派出所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前照明装置、前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制动灯、刮水器、车辆尾部标志板、后下部防护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前照明装置、前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制动灯、刮水器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规定。后下部防护装置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相关情况
1.个人基本情况
欧*强,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675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3*****912,初领日期:2015年03月19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03月19日至2031年03月19日。
2.事故当天经营活动情况
2025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欧*强驾驶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古龙镇熠奇建材经营部购买装载了一车石子,运输到万古工业园区工地,下午3时许,接到买方需求电话,就驾驶该车到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去购买装载石子。
(三)事故发生地企业基本情况
大足区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云顺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XC;经营者:王*松;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时间:2024年09月20日;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钢压延加工;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调查,云顺经营部于2025年3月1日开始生产经营,夏*担任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生产运营及安全管理事务。主营业务为建筑用石料加工领域,主要产品涵盖5-31.5mm规格的石灰岩机制碎石、石粉加工。
(四)欧*强与云顺经营部供求关系
2025年3月2日下午3时许,欧*强接到供货需求与云顺经营部放料工杨*江联系购买装载一车石子,下午4时许,欧*强驾驶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到达云顺经营部,并在2号料仓装载完成后发现石子泛黄并混杂泥土,于是将车驾驶至堆料区卸载后,返回2号料仓重新装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日下午4时08分许,欧*强在云顺经营部2号料仓装载完成后发现石子泛黄并混杂泥土,于是将车驾驶至堆料区卸载后,返回2号料仓重新装载,在倒车过程中与驾驶渝DA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旁边3号料仓装载货物,下车查看装载情况的夏*余发生碰撞,造成夏*余受伤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的车辆伤害事故。
(二)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夏*余,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初步鉴定结果为胸腹腔脏器损伤致死。
(三)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5万元。
(四)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日下午4时10分许,欧*强拨打报警电话。接报后,万古第三人民医院120急救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夏*余进行救治;区公安局古龙派出所民警在接到警情后,随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区交巡警支队值班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现场勘查,现场协助暂扣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古龙镇接到云顺经营部伤人报告后,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急办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现场部署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得当,事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未因处置不当导致死伤人员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
(五)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3月3日,在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村民居委会调解下,各方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渝D3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欧*强在倒车过程中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认真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有人从车辆后方经过,造成车辆碰撞夏*余并致其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死者夏*余在云顺经营部装载货物时,未在驾驶室等待,下车查看装载情况,违反云顺经营部《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中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云顺经营部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制定了《交通安全指挥人员责任制》,明确了厂内交通安全指挥人员职责,但未配备专职交通指挥人员指挥外来车辆进行装卸货物,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对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规模以上工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监管。一是制定下发相关文件;二是坚持每月例会,分析研判风险,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工作。三是强化培训。印发了培训通知,督促园区镇街按通知要求,通知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执行年度监管计划,制定现场检查方案,联合园区、镇街,聘请专家实施检查。1-3月,计划检查15家次,实际检查15家次,下达执法文书15份,责令限期整改书12份,复查意见书12份,发现问题34个,整改率100%。
2.古龙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工贸企业节后复工复产的工作要求,于2025年2月27日对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开展复工复产专项安全检查,文号:古龙巡查〔2025〕1号。重点围绕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防护、人员履职培训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发现9项安全隐患,反映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薄弱、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针对检查结果,立即启动隐患闭环治理机制,现场下达整改指令((足)应急责改〔2025〕古龙专巡—01号),要求企业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责令其2025年3月11日内完成整改。
(四)涉事单位履职情况
云顺经营部。作为事故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足,未落实单位《交通安全指挥人员责任制》、《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未配备专职交通指挥人员指挥外来车辆进行装卸货物,未发现车辆在装载货物期间驾驶员离开驾驶室下车查看装载情况的安全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足区古龙镇云顺经营部“3•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欧*强在倒车过程中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认真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有人从车辆后方经过,造成车辆碰撞夏*余并致其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夏*余,在云顺经营部装载货物时,未在驾驶室等待装载,下车查看装载情况,违反云顺经营部《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中的规定,导致被碰撞碾压,鉴于夏*余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云顺经营部作为事故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不足,未落实单位《交通安全指挥人员责任制》、《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未配备专职交通指挥人员指挥外来车辆进行装卸货物,未发现车辆在装载货物期间驾驶员离开驾驶室下车查看装载情况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区应急管理局、古龙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区应急管理局、古龙镇古龙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云顺经营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制度要求,配备交通安全指挥人员,确保每辆外来运输车辆在行驶、装卸货物过程中安全始终处于有人监管的状态,发现有人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要及时制止。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提升驾驶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区应急管理局、古龙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深刻吸取近期工贸行业事故教训。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有效治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属地责任。
大足区古龙镇云顺五金建材经营部“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