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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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 有效性 ] |
大足区花龙路2公里+700米“1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5日8时48分许,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所属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大足区花龙路2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大足区花龙路2公里+700米“1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金龙牌XMQ6112AYN6C;车辆识别代码:LA6R3GSJ2RB1*****;发动机号:K08NR5000***;车身颜色:绿/白;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3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区*路*号*幢,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
2. 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厂牌型号:金杯牌/JKC5021XXY-S6CXL5;车架号:LM6AFABF7MX3*****;发动机号:21902***;车身颜色:白/灰;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4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肖*位,登记住所: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投保。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及当事人情况
1.李*,男,汉族,身份证号:50************7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街道*村*组*号附*号。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持“A1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17004*****,驾驶证有效期限:2017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3日。
2.肖*强,男,汉族,身份证号:51************9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肖*轩,男,汉族,身份证号:50***********1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事故发生时搭乘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R;负责人:刘*;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时间:1998年11月12日;经营场所:重庆市*区*路*号*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县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主城区班车客运。汽车租赁,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799****,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9月7日。汽运三分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岗位职责等安全生产制度。对李川开展了入职岗前教育培训和跟车实习并进行考试,每月组织公司全体驾驶员开展线上1小时,线下2小时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典型违章、事故通报分析,防御性驾驶技能等,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对车辆进行GPS监控管理。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景湖路与花龙路交叉口,道路呈东西南北走向,东往玉龙镇方向,西往龙水镇方向,北往龙水湖方向,南往西湖码头景区方向。事故现场呈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设有隔离花台,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龙水镇往玉龙镇方向道路限速40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5日08时48分许,李*驾驶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大足区景湖路从龙湖路方向往龙水西湖码头景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大足区景湖路与花龙路交叉路口处,与其车行方向右侧方向驶来的由肖*强驾驶的搭乘肖*轩的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相撞,造成肖*强当场死亡,肖宇轩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1)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505号证实: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前照明装置远光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近光灯性能不能确定。
(2)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504号证实:渝A17***2号大型普通客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足公鉴(病理)〔2024〕78号证实:肖*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3.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964号证实:根据现有资料,事发时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69km/h;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3km/h。
4.李*、肖*强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情况
经渝公鉴(乙醇)[2024]第39295号证实:李*、肖*强均未检出乙醇。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肖*强,男,汉族,54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96,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7.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2月15日08时50分许,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及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置,肖*强经120医生确认现场死亡,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400000203号)“驾驶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的驾驶员肖*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原因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李*驾驶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肖*强驾驶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400000203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调查中未发现汽运三分公司存在直接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九龙坡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九龙坡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定了辖区内行业年度安全督导计划,并按计划对企业进行安全督导。2024年累计督导企业420家/次,发现隐患773条,已全部完成整改;邀请专家重点帮扶企业15家/次。分别于2024年1月5日、1月31日、3月7日、4月23日、5月22日、7月11日、9月29日对汽运三分公司开展了安全督导工作,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大足区交巡警支队龙水勤务大队
事故发生地属于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水勤务大队管辖,龙水勤务大队2024年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万余起,其中“减量控大”现场查处国省道4类重点违法行为5300余起,查缉布控拦截违法车辆80余辆;查处酒驾醉驾210余起,城市道路摩托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940余起,查获“失驾”人员36人。调查中未发现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龙水勤务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的人员
肖*强,男,汉族,重庆市*区人,身份证号:51*********96。肖*强驾驶渝A2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男,汉族,重庆市*区人,身份证号:50**********74。李川驾驶渝A17***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大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和九龙坡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九龙坡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汽运三分公司要深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安全学习,要着重加强对驾驶员防御性驾驶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转盘、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及斑马线等,防止驾驶员分心驾驶,观察不周引起的事故。
(二)汽运三分公司要加强动态监控视频巡查力度,加强路检路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和驾驶陋习,促进驾驶员养成良好驾驶习惯,保证运输安全。
(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加强隐患路段整治,要聚焦平交路口、弯坡路段等突出隐患开展排查和治理,清理通视障碍,管控通行速度,强化前端警示,完善防护设施;弯坡要科学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设施,做好避险及防护措施。
大足区花龙路2公里+700米“1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