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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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评估报告
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上行40公里“10•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上行40公里“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彭*勇驾驶渝DL9***(渝D8***挂)号大型货车沿G5013渝蓉高速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14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40公里(万古枢纽互通匝道)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彭*勇受伤、车辆及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彭*勇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上行40公里“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4年1月4日去函綦江区交通局(大足应急函〔2024〕5号),2024年5月14日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对三晴两雨“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复函:一是查处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依法处以10000元罚款(綦交执罚〔2024〕1110600001号);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吊销事故驾驶员彭*勇从业资格证。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重庆市三晴两雨公司一是解除与彭*勇聘用关系;二是解除与霍*刚的挂靠关系;三是制定落实整改防范措施(1.针对此次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通过微信群发安全告诫、通知驾驶员到公司当面学习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培训。2.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加大对车辆存在隐患问题的排查力度,分人粪车管理。3.全面清查公司驾驶员资质,对达不到要求的驾驶员一律予以解聘。4.健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形式。5.加强车辆二级维护管理等。)
(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狠抓宣传提示。对事故路段进行排查,通知重庆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全线LED增设“非紧急情况严禁占用应急车道”等宣示标语,引导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狠抓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非现场设备工作,力争在原有设备上加装违停抓拍设备,打击违法行为;狠抓巡查巡控。整合路公司路巡、救援等力量,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强化网巡力度,及时发现路面突发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快速处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上行40公里“10•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5月21日
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 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10日,周*全驾驶川A74***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5013渝蓉高速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16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大足区境内)处时,碰撞由王*驾驶的停驶于应急车道的渝A56***号小型轿车,造成王*及周*全受伤,两车受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王*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4)渝0111刑初83号:被起诉人周*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全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周*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狠抓宣传提示。对事故路段进行排查,通知重庆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全线LED增设“非紧急情况严禁占用应急车道”等宣示标语,引导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狠抓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非现场设备工作,力争在原有设备上加装违停抓拍设备,打击违法行为。
(三)狠抓巡查巡控。整合路公司路巡、救援等力量,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强化网巡力度,及时发现路面突发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快速处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G5013渝蓉高速上行方向49公里741米“8•10”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3月5日
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12•2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1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4日9时21分许,驾驶人吴*洋驾驶渝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万古往大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匝道)时,所驾车辆向右侧翻后擦挂道路右侧护栏,驾驶人吴*洋被甩出车外,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吴*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1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4年5月10日区应急局去函合川区交通运输局(大足应急函〔2024〕74号)。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溢旺公司。强化安全教育。以此次事故为典型案例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警醒公司每一位驾驶员,从事故中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二是设置GPS管理岗位,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车辆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对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编制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做好落实,加大出车前及行驶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一是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路段进行排查,通知铜永公司对事故路段实地勘察、排查后对该路段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增设震荡标线、导向标志灯。二是狠抓巡查巡控。督促各营运公司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整改道路安全隐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以此案作为典型,向广大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12•2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5月28日
大足区大邮路15公里+400米“12•20”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大足区大邮路15公里+400米“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0日8时54分许,刘*驾驶川K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由大足区龙水镇汽车站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大邮路15公里+400米(大邮路保竹路口)处,与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廖*模相撞后碾压,造成廖*模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0分许死亡。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大足区大邮路15公里+400米“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4)渝0111刑初171号:被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刘*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二)事故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内市交执法函〔2024〕3号,内江市开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3月21日对内江市杭鑫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约谈,责成该公司抓好问题整改和后续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内市区交函〔2024〕25号,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内江市金瑞航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责任该公司抓好问题整改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公司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记分15分处理;并且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不予延期。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内江市杭鑫物流有限公司向内江市高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了事故整改措施报告(杭鑫〔2024〕12号)。
(二)内江市金瑞航物流有限公司向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六事故整改报告(内金瑞航物发〔2024〕3号。
(三)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印发了《加强岁末年初交通事故预防“八条硬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做出了近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行动。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大邮路15公里+400米“12•20”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6月28日
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2•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2月03日17时43分许,罗*贵驾驶渝D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大足区国道246线从大足方向往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处,与康*才驾驶的渝ARJ***号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康*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大交执罚〔2023〕11005000157号:对罗*贵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2.大交执罚〔2023〕1110157号:对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未按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7000元的行政处罚。
3.渝足检刑不诉〔2023〕132号:被起诉人罗*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和从宽处理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罗*贵不起诉。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大足区交通局大足交通发〔2023〕22号文件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关于近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警示通报,做出了工作部署安排。
(三)重庆德君物流有限公司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新入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查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安全驾驶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对“GPS”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长期离线的、疲劳驾驶、超速驾驶预警多的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GPS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国道246线163公里+490米“2•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3年6月21日
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国团路3公里+900米“9•2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国团路3公里+900米“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27日22时41分许,姜*峰驾驶湘AP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国梁镇边桥村中铁五局混凝土搅拌站方向往国梁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国团路3公里+900米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造成姜*峰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 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国团路3公里+900米“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4年1月4日去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交通运输局(大足应急函〔2024〕4号),2024年3月28日,长县执安罚字〔2024〕第8号:对湖南文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科处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湖南文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科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相关整改措施,按照会议要求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并按要求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印发了《加强岁末年初交通事故预防“八条硬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做出了近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行动。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重庆市大足区国梁镇国团路3公里+900米“9•2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4月16日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580米“3•2”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580米“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3月02日17时24分许,陈*驾驶渝DZ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往龙水老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与永益支路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往永益支路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肖*美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并碾压,造成肖*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580米“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2023年1-2月份,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24小时的行为,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渝足检刑不诉〔2023〕157号:被起诉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大足区交通局大足交通发〔2023〕46号文件关于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关于“3•2”交通运输事故的警示通报,做出了工作部署安排。
(三)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1.责令事故车辆驾驶人陈*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全司通报。并扣安全违约金5000元。2.对公司总经理赵*凤扣发安全绩效3000元。3.对公司安全经理赵*华扣发安全绩效2000元。3.对公司安全员欧*田扣发安全绩效1000元。5.其他员工按照200-500元扣发。
(四)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组织召开安委会特别会议,分析事故,全司通报事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把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确保每月驾驶员安全培训覆盖面达到100%。加强路检路查,发现带病车辆必须整改落实到位。对“GPS”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长期离线的、疲劳驾驶、超速预警多的车辆必须按照公司GPS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做好台账。严格督促二级维护工作。
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580米“3•2”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3年8月4日
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3•11”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重庆市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足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3月11日01时51分许,沈*驾驶渝ADM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从石马镇往万古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处,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黄*贵相撞,造成黄*贵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大足区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渝足检刑不诉〔2023〕149号:被起诉人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不起诉。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金山公巡大队每月对辖区事故进行研判,提出措施,针对事故特点,及时调整勤务路线、时间,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在事故高发时段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0余件。
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辖区交通秩序管控2023年1月至5月排查隐患4起,按规定抄告相关单位,其中2起得到有效整治。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大足区省道106线54公里+600米“3•11”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