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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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有效性 ] |
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3日,聊城市开发区飞逸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处,与云南货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云AJ2***(辽B1***挂)号大型货车所载货物尾部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府办、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6•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1**********L4E6;车辆识别代号:LFNA**********5102;发动机号:53****06;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6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聊城市开发区飞逸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市***区***路***,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2.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CX2;车辆识别代号:LGAG*********7568;发动机号:78****04;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3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云南货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省***区***街道***村***,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3.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江淮扬天牌CXQ****TDP;车辆识别代号:L019********1099;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6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大连特威运输有限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亮,男,汉族,身份证号:4113**********3316,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事故发生时驾驶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411*******223,驾驶证有效期止:2032年11月29日,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胡*亚,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6512,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事故发生时驾驶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410******192,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年1月14日。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1.聊城市开发区飞逸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逸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3N;法定代表人:刘*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成立时间:2012年1月5日;营业期限:2012年1月5日至2062年1月5日;住所:***市***区***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仓储、装卸、车辆挂靠、零担配货。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371*******056,证件有效期:2023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8日。
2.云南货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车之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JH9B;法定代表人: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成立时间:2019年1月10日;营业期限:2019年1月10日至2029年1月9日;住所:***省***区***街道***村***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运代理(代办)、仓储理货、装卸搬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30******011,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5月22日。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围龙收费站至大足东收费站路段),道路为全封闭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单向分设四条车道:第一、第二、第三行车道宽3.85m,应急车道宽2.90m,道路左侧路肩宽1.2m,车道分界线宽0.20m,事发时为夜间,天气雨,路面潮湿,事故路段限速:第一行车道限速90km/h-120km/h,第二行车道限速80km/h-100km/h,第三行车道限速60km/h-90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3日,王*亮驾驶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由重庆往成都方向行驶,23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处时,碰撞胡*亚驾驶的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载货物尾部,造成王*亮死亡、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1)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095号证实: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
(2)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096号证实: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左后制动灯、前位灯、左后位灯、右后位灯外灯、刮水器、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及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右后制动灯、右后位灯内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转向信号灯、制动灯、后位灯及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车辆尾部标志板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后下部防护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规定。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109号证实:王*亮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胸部损伤死亡。
3.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速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435号证实:根据现有资料,事发时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82~85km/h;事发时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0~73km/h。
4.王*亮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情况
经渝公鉴[2024](乙醇)第33843号证实:王*亮未检出乙醇。
5.个体识别(血斑)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物鉴字第44号证实:支持现场发现的血斑“辽B1***挂号车所载钢结构后端玻璃碎渣血迹”、“辽B1***挂号车钢结构件后端血迹”是人血斑;支持现场发现的血斑“辽B1***挂号车所载钢结构后端玻璃碎渣血迹”、“辽B1***挂号车钢结构件后端血迹”均来自王*亮个体。
6.王*亮血液毒品检验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801号证实:王*亮血液样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o6-单乙酰吗啡、氯胺酮。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王*亮,男,汉族,27岁,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身份证号:4113**********3316,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目前,已核定经济损失约70万元,其他善后赔偿尚在理赔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3日23时39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接支队转警,渝蓉高速公路出城方向44公里左右有一辆货车撞到护栏,未见驾驶员。00时06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民警及120救护车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置,120医生现场确认王*亮死亡,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肇事驾驶员胡*亚进行了询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400000020号)“驾驶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王*亮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驾驶员胡*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王*亮驾驶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胡*亚驾驶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载超限且影响安全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的标志,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调查发现其他问题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规范。货车之家公司未对公司所属营运车辆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未对驾驶员进行有效培训和管理,存在只收取挂靠费,不管车辆运营的情况。
五、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的人员
王*亮,男,汉族,***省***县人,身份证号:4113*********3316。王*亮驾驶鲁PZ3***号重型厢式货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处理的人员
胡*亚,男,汉族,***省***县人,身份证号:4103*********6512。胡*亚驾驶云A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1***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载超限且影响安全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的标志,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之规定,建议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相应处理的单位及责任人员
经调查,并结合《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400000020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飞逸达公司和货车之家公司存在直接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本次事故中发现的货车之家公司存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与此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货车之家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货车之家公司存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规范问题。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议由云南省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呈贡区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飞逸达公司和货车之家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驾驶人每月安全教育,加强驾驶人行车过程中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管理,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定期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大足大队要狠抓巡查巡控。整合路公司路巡、救援等力量,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强化网巡力度,及时发现路面突发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快速处突。
(三)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要督促高速运营公司落实入口治超工作要求,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高速入口上道核查工作,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勤务安排,联合交警部门、地方交通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G5013渝蓉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方向43公里“6•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