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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0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有效性 ]

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1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12•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1224日,重庆溢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4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大足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情况

1.渝D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D车辆识别代码:LGA*******6349发动机号:K2****27车身颜色:红色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6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溢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区****大道**号(天桥下板房)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2.渝DQ***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麟州牌YD*******ZZXP车辆识别代码:LA9********D205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6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3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溢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区*****大道**号(天桥下板房)。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及当事人情况

*洋,男,身份证号:500**********2298,户籍地址:重庆市**区**街道**街**号,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持“A1A2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1******100,驾驶证有效期限:10年。

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溢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TTX8;法定代表人:陈*英;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成立时间:2019年01月23日;住所重庆市**区****道**号(天桥下板房);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500******882。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匝道,大足区辖区)道路走向为万古至大足方向,道路线型为右弯匝道,沥青路面,从左至右设有两条行车道,第一行车道宽3.0米,第二行车道宽3.6米。道路正线从道路左侧开始依次为:路肩宽0.75米;第一行车道宽3.75米,第二行车道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90米。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4日9时21分许,驾驶人吴*洋驾驶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万古往大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匝道)时,所驾车辆向右侧翻后擦挂道路右侧护栏,驾驶人吴佶洋被甩出车外,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吴*洋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渝安心鉴[2023]鉴字第2559证实:事发前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安全带及传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第三、四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胎面花纹不相同及第四轴左侧内轮胎、第四轴右侧外轮胎胎面磨损露出帘布)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制动系统(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未通气、驾驶室后部制动软管破损漏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渝正港[2023](病理)鉴字第171号证实*洋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3.渝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速鉴定情况

安心[2023]车速鉴字第984证实: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事发时(向右转方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60km/h

4.*洋乙醇定性、定量检验

经渝公鉴(乙醇)[2023]38809号证实:*洋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洋,男,**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区**街**街***号,身份证号:500********2298,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4万元。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2月24日09时22分,渝B66***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蒋波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09时59分许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民警及120救护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120确认*洋当场死亡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120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500120230000048号)驾驶渝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驾驶员吴*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吴*洋驾驶超载的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2**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溢旺公司对事故车辆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该车行驶系(第三、四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胎面花纹不相同及第四轴左侧内轮胎、第四轴右侧外轮胎胎面磨损露出帘布)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制动系统(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未通气、驾驶室后部制动软管破损漏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溢旺公司未设置GPS监控管理岗位,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公司日常GPS监控管理工作由多人混岗轮流值班完成。

(三)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不够详实。

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技术档案仅有车辆基本情况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的记录,档案内容记录不完整。

五、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洋,男,**岁重庆市**区人,身份证号码:500********2298驾驶人吴佶洋驾驶超载的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的单位。

溢旺公司,该公司所属的D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Q***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系(第三、四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胎面花纹不相同及第四轴左侧内轮胎、第四轴右侧外轮胎胎面磨损露出帘布)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第一轴左、右侧制动管道未通气、驾驶室后部制动软管破损漏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不够详实。建议由合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合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合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溢旺公司。一是要强化安全教育。要以此次事故为典型案例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警醒公司每一位驾驶员,从事故中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二是要设置GPS管理岗位,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车辆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三是要强化隐患排查。要对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编制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做好落实,加大出车前及行驶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璧山大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忽视行车安全、忽视观察等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G8515广沪高速大足区境内下行155公里+740米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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