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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2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2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双塔路大足汽车站公交站(101顺线)“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双塔路大足汽车站公交站(101顺线)“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711553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双塔路大足汽车站公交站(101顺线)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多名行人及路边树木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七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重庆市大足区双塔路大足汽车站公交站(101顺线)“7•1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A082***,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品牌型号:金龙牌XMQ6106AGBEVL25;车辆识别代码:LC*************91发动机号:D1***********29车身颜色:黄、绿;出厂日期:20190725初次登记日期:201908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083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双塔路218;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保险凭证号:11***************87(商业险)。三者险保额100万。

经调查,事故车辆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560)检验结果: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525)检验结果:该车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36千米/小时。

2. 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厂牌型号:特炫TX1200DQT(根据车辆生产标牌),车架号:LX*************83,电动机编码:20******19,所有人:黄*云,家住重庆市大足区***,未投保保险。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559)检验结果:事故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二)当事人情况

1. 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1**************50,驾驶证档案号:50********75;准驾车型:A1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31021有效期至:20251021;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事故中为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133658号证实:排除驾驶人唐*酒驾嫌疑。其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2. 黄*云,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身份证号:50**************2X,在此次事故中为二轮电动车驾驶人。

3. 陈*宇,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0**************22,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4. 王*嘉,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1**************1X,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5. 杨*福,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1**************13,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6. 曾*英,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0**************26,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7. 唐*华,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51**************14,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8. 黄*禄,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身份证号:51**************11,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双塔路大足汽车站公交站(101顺线),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烈士陵园方向,北往十字口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中心单实线,东侧路宽700厘米,西侧路宽720厘米,路面平直完好,朝北是短距离缓下坡,最大坡度1.9°,潮湿,视线良好,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道路东侧是翠堤路支路。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1],于2012年5月28日成立。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双塔路218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大足区);停车场经营;房屋、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公司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设置安全管理科、设备技术科、生产经营科等9个科室,岗位从业人员56人,公交车188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711553分许,唐*驾驶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大足区双塔路大足汽车站公交站(101顺线)从烈士陵园往十字口方向挪移车辆时,车辆向前冲出相继与车辆前方道路上由黄*云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行人杨*福、王*嘉、陈*宇、曾*英及路边树木相撞,事故中散落物致伤行人唐*华、黄*禄,造成黄*云、杨*福、王*嘉、陈*宇、曾*英、唐*华、黄*禄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足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107011554分接报,大足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大足区公安局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应急、医疗急救等相关部门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伤员被及时送到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事故现场于711730分左右处置完毕并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黄*云等七人受伤,其中杨*福、黄*禄、曾*英、唐*华已出院,已产生医疗和赔偿费用约964840.13元。目前,黄*云转移至重庆大坪医院,王*嘉、陈*宇在大足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三人伤情初步确认为重伤,后期医疗和赔偿费用暂时无法统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10000171号)认定:唐*在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位从睡着状态突然醒来后立即进行起步操作,在忙乱的操作过程中一直踩在油门上,当车辆行驶状态出现异常情况(本应停车而未停车)且道路前方又出现有其他车辆、行人的危险情况时,对其本人采取的操作措施判断错误(误认为是在制动操作),未能及时采取制动处置措施,造成与前方道路上的电动二轮车及多名行人相撞,其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分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唐*对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起步操作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够、考核不严,特别是对应急处置的针对性教育不够,致使驾驶员唐*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理论知识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

1)驾驶员唐*的岗前理论培训学时为18学时,不满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1156-20176.2条之规定[3]

2驾驶员唐*线路跟车实习记录表上记录跟车时间为202121日、22日、23日、24日,共计四天,经调查询问,唐*跟车实习四天中每天的跟车实习时间约5小时,与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中6.2[4]的规定不符。

3)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212月、3月和4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与日常教育培训内容不一致。2月份培训计划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释义、3月份培训计划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驾驶员健康管理制度》、4月份培训计划中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在每月的教育培训中未有记录。

4)驾驶员唐*于2021716日在岗前培训、5月和6月的安全培训考试题上作答与之前不一致且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2.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1)公司未根据101顺线高低峰客流状况认真开展调查评估,并结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运行任务。事发前驾驶员唐*已按运行任务行驶11班次,每班次运行约40分钟,累计驾驶时间约7小时,驾驶时间过长且现场无调度人员进行车辆调度及未有保障驾驶员在发班等待期间有落地休息的措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对驾驶员考核不严。公司以《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提高驾驶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查阅公司第二季度所有驾驶员的考核情况,20214月和5月蒋高福分别发生一起全责和同责交通事故,公司安全科未按照《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中6.2.1[5]、6.2.2[6]、6.4b[7]的要求对该驾驶员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驾驶员忽视安全责任的心态意识。反映了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唐*对A082***号大型普通客车起步操作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黄*云、陈*宇、王*嘉三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本次事故发生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已对其给予免职处理。谷希在职期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9],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代*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副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四)张*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安全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五)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科科长。未根据101顺线高低峰客流状况认真开展调查评估,结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运行任务,驾驶员唐*驾驶时间过长且现场无调度人员进行车辆调度及未有保障驾驶员在发班等待期间有落地休息的措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大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六)刘*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安全员。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本人向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七)胡*,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安全员。对驾驶员唐*岗前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对驾驶员考核不严。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本人向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八)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唐*的岗前理论培训学时不满24小时、跟车实习时间与制度规定的不少于24小时不符、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212月、3月和4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与日常教育培训内容不一致;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未根据101顺线高低峰客流状况认真开展调查,结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运行任务,驾驶时间过长且现场无调度人员进行车辆调度及未有保障驾驶员在发班等待期间有落地休息的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对驾驶员考核不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0]、第四十一条[11]、第二十二条第五项[1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3]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4]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要根据法律法规等修订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各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奖罚,促使各岗位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二)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要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理论培训和线路跟车培训;二是日常教育培训内容要与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公司教育培训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相一致;三是安全教育培训要注重实效性、针对性,始终将安全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操作作为培训重点。对每次教育培训效果要严格进行考核,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来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

(三)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要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要结合道路客运的特点和事故规律,重点针对(1)公交驾驶员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员操作的规范性、驾驶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驾驶员的事故信息;(2)公交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载智能设施设备、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3)公交线路运行任务是否合理和首末站、途径站点设施设备是否齐全;(4)公司规章制度实施情况、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开展隐患排查。

(四)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要对公交线路的高低峰客流状况开展调查和分析评估,结合公交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科学合理安排运行任务,保障驾驶员有休息时间和发班等待期间有落地休息的措施。



                                            大足“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831日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67391396,营业时间2012年5月28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谷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JT/T 1156-2017第6.2条 司乘人员岗前应进行安全法规、岗位操作技能、安全救援措施和方法等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应上岗作业。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4]《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6.2实际驾驶跟车实习 驾驶员在岗前培训基础上跟车实习,公交车跟车实习时间不低于24小时。


[5]《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6.2.1 安全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考核涉及的内容按照以下几项进行考核: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扣8分;发生一起轻微事故的扣6分。

[6]《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6.2.2 驾驶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80分至90分为基本合格。

[7]《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6.4b 驾驶员考核评价基本合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定期接受专项教育培训。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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