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2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7-30 |
[ 成文日期 ] | 2021-07-30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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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7-30 |
[ 成文日期 ] | 2021-07-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城宝路2公里+300米处“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04月29日11时47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城宝路2公里+300米(大晒坝公交站)处,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与行人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重庆市大足区城宝路2公里+300米处“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1年04月29日11时47分许,李*锡驾驶渝C77***大型普通客车沿城宝路从化龙方向往大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城宝路2公里+300米(大晒坝公交站)处,撞上其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谢*高,造成谢*高受伤,后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城宝路2公里+300米(大晒坝公交站)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大足方向,北往化龙方向。城宝路双向两车道,有中心线(单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该道路限速40千米/小时。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渝C77***;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品牌型号:金龙牌XMQ6900AGN5;车辆识别代码:LA6R3DSB2EC30****;发动机号:J3EQAE30003;车身颜色:白,绿;出厂日期:2014年05月15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5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5月3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道路运输证号:50022500****;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1180610390097976****(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情况
1. 李*锡,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号:5102**********1117;驾驶证档案号:51020090****;准驾车型:A1E;初领驾驶证日期:2002年04月11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从业资格证号:51023019711230****;从业资格类别:J-公交、J-客运、J-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持有重庆市CNG汽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77***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
2. 谢*高,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0514。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1],于2012年5月28日成立。住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大足区);停车场经营;房屋、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公司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设置安全管理科、设备技术科、生产经营科等9个科室,岗位从业人员56人,公交车188辆。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77***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1〕32297号证实:排除驾驶人李*锡酒驾嫌疑。
3.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1〕28号证实,谢*高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4. 渝C77***号大型普通客车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426号证实:事发时渝C77***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3千米/小时。
5. 事故痕迹综合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1〕痕综鉴字第365号证实:依据现有资料可得,该事故形态应为:事发前渝C77***号大型普通客车呈逐渐加速状态,直至与行人谢*高发生碰撞后渝C77***号大型普通客车才迅速减速并停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谢*高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C77***号车驾驶人李*锡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将行人谢*高送往大足区中医院进行抢救。大足区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大足公交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公司经理谷*及安全科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全力配合处理善后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10000104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李*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李*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 谢*高在横过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4]之规定。
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谢*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未根据城宝路的实际限速情况,设置GPS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此次事故驾驶员李*锡的超速行为管理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谢*高,在横过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李*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未根据城宝路的实际限速情况,设置GPS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此次事故驾驶员李*锡的超速行为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应结合GPS技术,结合路面限速标志、路面等级、实际通行条件对不同路段设置相应的公交车行驶时速限制值。
(二)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要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教育驾驶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要严格实施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督促各岗位认真做好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镇、村两级干部要加强走村入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村道路交通劝导站和道路交通安全员的作用,提高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分析会调查成员意见签字表
2. 重庆市大足区“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目录
大足区“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29日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5596739****,营业时间2012年5月28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