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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双牌村裴家沟路段 “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1810时许,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裴家沟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驶出路外翻坠于山崖下竹林内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双牌村裴家沟路段“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11810时许,彭*均驾驶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足安搅拌站)出发,沿246国道经倒马坎往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双牌村裴家沟水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双牌村裴家沟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翻坠于山崖下竹林内,造成驾驶员彭*均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双牌村裴家沟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高升镇方向,西往中敖镇方向。该路段为无交通标志标线且为长下坡路段的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路段为一般坡,靠山崖一侧有波形护栏,路面潮湿,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川K73***;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王牌牌CDW5160GJBA3R5;车辆识别代码:LJVA8GDD5KY004255;发动机号:EJAW1K00037;车身颜色:白;出厂日期:20190604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07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73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大道***号;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ZA202051100000053754(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彭*均,男,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号,身份证:5110**********5077,驾驶证档案号:513900119147;准驾车型:B2;初领驾驶证日期:20101012日;有效期止:20261012日;发证机关: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业资格证号:51**************77;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210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事故车辆单位: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1],于2016621日成立。登记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大道***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客车租赁,代办汽车上户,机动车保险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2.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14号证实,彭*均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3.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130188号》证实:排除驾驶人彭*均酒驾嫌疑。

4. 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速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69号证实,事故路段川K73***号重型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15-17km/h

5. 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1〕成因鉴字第70号证实,事发时川K73***号重型结构货车质量较大及质心较高、驾驶员彭*均往右打方向和事故现场前为下陡坡、湿滑路段共同导致其往右侧冲出路外坠落竹林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彭*均

34

5110**********5077

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应急局、区消防支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积极参与了事故善后赔偿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10000007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为彭*均驾驶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观察不足,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彭*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公司未建立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技术档案、未做好该车辆的维护记录。

(二)公司GPS监控管理制度未有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办法且未有对GPS监控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台帐。

(三)未严格落实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有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彭*均的培训记录,违反了公司《货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三、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三)货运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每季度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规定。

(四)未严格落实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隐患排查记录,违反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七、事故隐患排查方式:1.综合检查:班组每月一次,部门每月一次,公司每年一次的规定。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人员

彭*均,男,33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身份证号码:5110**********5077,系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彭*均驾驶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因观察不足,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翻坠于山崖下竹林内,造成驾驶员彭*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彭*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公司未建立川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技术档案、未做好该车辆的维护记录;公司GPS监控管理制度未有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办法且未有对GPS监控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台帐;未严格落实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有K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彭*均的培训记录,违反了公司《货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三、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三)货运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每季度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规定;未严格落实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隐患排查记录,违反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七、事故隐患排查方式:1.综合检查:班组每月一次,部门每月一次,公司每年一次的规定。建议移交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认真、全面组织安全隐患路检路查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要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

(四)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要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认真做好GPS值班和违章处理台账,对通过GPS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大足区“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416日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73L931,营业时间2016年6月21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李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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