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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1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1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路191号外路段 “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126142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路191号门市外路段,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行人刮撞碾压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路191号外路段“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11261420分许,刘*兵驾驶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路191号门市外人行道驶入团结路,在车辆右转弯的过程中刮撞到人行道内的行人田*,田*摔跌至团结路上时,又再次被刘*兵驾驶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碾压,造成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路191号外人行道内,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铜梁方向,南往万古方向,团结路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两侧有人行道,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货车,车辆号牌:渝C06***;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凯马牌KMC5040CCY28P4;车辆识别代码:LWU2PM2C7EKM03548;发动机号:WB665142;出厂日期:20141124日;车身颜色:白;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刘*兵;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组;检验有效期止:20211231日;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050010000608055。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 刘*兵,男,40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5102**********6218;驾驶证档案号:500300284825;准驾车型:C1D;初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03月06日,有效期始:2014年03月06日,有效期止:2024年03月0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

2. 田*,女,11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002**********5662;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四)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后视镜及侧防护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18号证实,田*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3.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130562号》证实:排除驾驶人刘*兵酒驾嫌疑。

4. 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1〕成因鉴字第132号证实,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启动后,其货箱右前侧撞击直立状态的田*至其右轮碾压倒地状态的田*过程中,其驾驶位通过右前矩形状凸面镜应可看到田*。

(五)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为空载状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田*

11

5002**********5662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刘*兵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大足区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刘*兵做好了死者田*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及责任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10000027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为刘*兵驾驶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人行道内起步行车右转弯的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刘*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兵,男,40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5102**********6218,系渝C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在人行道内起步行车右转弯的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轻型货车超载、非法载人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行人交通不文明行为的危害,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使交通安全深入人心,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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