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0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2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2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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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2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2公里+400米处“9•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26日6时33分许,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2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货车与行人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2公里+400米处“9•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0年9月26日6时33分许,梁德伟驾驶渝D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大足区万古镇往大足城区,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2公里+400米处,与由右至左通过人行横道横过公路的行人张跃淑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张跃淑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2公里+40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大足区石马镇方向,西往大足城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两侧民居。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DB8***;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10GJB1E;车辆识别代码:LFCDKE5P5K1023688;发动机号:J08EYAP20266;出厂日期:2019年10月28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曾家村三组;车辆保险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350011903010026649(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情况。
1. 梁德伟,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5102**********4114,驾驶证档案号:500702093572;准驾车型:B2D;初领驾驶证日期:2011年01月26日,有效期至2027年01月2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DB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该事发路段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为60KM/h,事发时行驶速度为62KM/h。存在超速行驶行为。
2. 张跃淑,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身份证号:5102**********1424,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四)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1],于2011年02月24日成立;住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曹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母梦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普通机械设备、五金、日杂、电线电缆、水暖器材、家用电器、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百货、针纺织品、计算机及配件、高低压电器设备、开关柜、摩托车零部件、汽车配件、环保设备、灯具、照明电器及设备;生产商品混凝土,销售商品混凝土;道路普通货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合法有效。经营有22台罐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2041号证实:渝DB8***号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原因。
2. 渝DB8***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0〕车速鉴字第616号证实:事发时渝D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62km/h。
3.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0〕49号证实,张跃淑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4. 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0〕成因鉴字第617号证实:张跃淑头部及上半身的伤情形态符合渝D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三轴左轮、第四轴左轮碾压所致。
5.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渝公鉴(乙醇)〔2019〕37003号证实:排除驾驶人梁德伟酒驾嫌疑。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张跃淑 |
女 |
64 |
5102**********1424 |
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B8***号车驾驶人梁德伟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大足区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人梁德伟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事故调查和死者张跃淑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00000194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梁德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梁德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公司《安全例会制度》中规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但在提供的调查资料中未有相应的记录。
(二)公司制定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未确定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维护周期;渝DB8***号车未有二级维护保养记录。
(三)未对GPS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对驾驶员梁德伟的超速行为失管失察。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梁德伟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该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但是这些管理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梁德伟,男,38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4114,系渝DB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梁德伟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梁德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安全例会制度》中规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但在提供的调查资料中未有相应的记录;公司制定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未确定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维护周期,渝DB8***号车未有二级维护保养记录;未对GPS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对驾驶员梁德伟的超速行为失管失察。建议移交大足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大足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大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执行;二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加强对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特别是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强化路检路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检查及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考核和违章处理情况,从源头上杜绝货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二)严格开展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大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大足区交通局等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GPS监控平台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GPS平台的监控作用。大足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GPS监控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GPS等监控手段的作用,通过GPS监控实时掌握车辆动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我区道路运输安全。
大足区“9•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31日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5569906130Y,营业时间2011年02月24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母梦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