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6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6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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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6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1公里+400米处“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7月29日14时许,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1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区交通局、区总工会、智风街道组成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1公里+400米处“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1公里+40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铜梁区方向,西往大足城区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车行道全宽900厘米,中心虚实线,视线良好,道路两侧厂房。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CG1***;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HN5250Z24D8M3***;车辆识别代码:LZ5W2BD48DB8014***;发动机号:A1102D00***;出厂日期:2013年09月14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幸光路汽车站综合楼二层11号;实际所有人:胡传伟,男,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号码:5102**********7832,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凭证号:ACHQ820Y1419130123***(商业险),三者保额100万。
2. 车辆号牌:渝CJZ***;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HJ150***;车辆识别代号:LC6PCK3L9B0066***;发动机号:XD119***;出厂日期:2011年7月3日;所有人:古现高;登记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
(三)当事人情况。
1. 胡传伟,男,5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5102**********7832,驾驶证档案号:510200824***;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1998年08月19日,有效期始:2020年08月19日,有效期止:2080年08月19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G1***号车的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古现高,男,49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5435;驾驶证档案号:500303019***;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2月23日;有效期始:2018年02月23日;有效期止:2028年2月23日;当前状态:正常;在此次事故中为渝CJZ***号车驾驶人。
(四)事故单位情况。
渝CG1***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属单位是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78823***;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幸光路汽车站综合楼二层11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龙强;实际负责人:欧应田;成立日期:2011年1月6日;营业期限:2011年1月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225007***,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经营货运车辆约90台。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渝C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渝C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两车均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原因。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30856号》证实:排除驾驶人胡传伟、古现高酒驾嫌疑。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0〕33号》证实,古现高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0〕车速鉴字第438号》证实:渝C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54KM/h。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9日14时许,胡传伟驾驶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大足区省道106线61公里+400米处由大足区智凤镇小企业基地内倒车驶入省道106线时,与沿省道106线从大足区石马镇方向往大足城区方向直行的由古现高驾驶的渝C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古现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2020年07月29日14时05分许,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指挥中心转警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勘查;“120”14时15分到达现场,将伤员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参与死者善后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古现高 |
男 |
49 |
5102**********5435 |
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00000149号)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胡传伟驾驶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倒车驶入省道106线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车辆二级维护制度规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1年3次,经调查,截止到2020年9月渝CG1***号车在2019年9月有一次二级维护记录。
2.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经查,该公司2020年7月份驾驶员网上安全教育学习月度统计表显示,有12名驾驶员网上安全教育学习未完成规定学时。
六、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胡传伟,男,5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5102**********7832,系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胡传伟驾驶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倒车驶入省道106线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处理人员。
胡传伟,男,5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5102**********7832,系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倒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车辆二级维护制度规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1年3次,经调查,截止到2020年9月渝CG1***号车在2019年9月有一次二级维护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该公司2020年7月份驾驶员网上安全教育学习月度统计表显示,有12名驾驶员网上安全教育学习未完成规定学时的行为。建议移交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对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1.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二)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学时要求监督驾驶员完成学习。
(三)重庆力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狠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查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二级维护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大足区“7•29”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