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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环城路 “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日10时27分许,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环城路(石马菜市场往龙水方向大约20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渝D87***号自卸货车为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的过程中刮撞行人而后车辆驶入其相对方向车道又与对方向的搭乘二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受伤、2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重庆市大足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环城路“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村*社(现办公地址:龙水汽车站内);成立日期:2014年7月16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汽车配件销售;仓储物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代办车辆的年审、上户、过户、转籍及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换证手续;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庆亮;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05046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5008***)等合法证照。

(二)当事车辆基本情况

1.货车,车辆号牌:渝D87***;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驰田牌EXQ5310ZLGD***;车辆识别代码:LGAX5DF40H1044***;发动机号:LG3D6H00***;车身颜色:红;出厂日期:2017年12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12月28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村*社;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车辆保险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区支公司;保险单号:1059005072017028***;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2月26日。

2.二轮摩托车,车辆号牌:渝CTU***,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宗申牌ZS110—**;车身颜色:红、黑;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1年9月14日;车辆识别代码:LZSXCHL1781227***,发动机号:18923***,车辆注册时间:2011年12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2024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1月4日。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莫成友,男,汉族,现年34岁,家住大足区棠香街道**村*组,身份证:5002**********0316;驾驶证档案号:510200903***;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2年5月8日,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5月8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D87***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经调查,莫成友驾驶的渝D87***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超载(核定载质量17155千克,实载22000千克,实际超重4845千克)、超速(该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实际时速为67公里/小时、超速27公里/小时)。

2.赵东,男,汉族,现年46岁,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村*组,身份证:5102**********5271;驾驶证档案号:500302617***,准驾车型:C1E,初领驾照日期:2011年4月2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7年4月21日,有效期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TU***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

3.赵笑寒:男,汉族,现年22岁,身份证:5002**********52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村*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为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人员。

4.程鑫:男,汉族,现年10岁,身份证:5002**********4473;住址: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村*组**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为横过道路的行人。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环城路(石马菜市场往龙水方向大约200米处)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大足区金山镇方向,西往大足区龙水镇方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为单黄实线,无道路中心隔离设施,无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该路段设有注意行人标志及注意儿童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该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

(五)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渝D87***车体红色,后视镜、雨刮、前后灯光装置齐全。该车前下部防护横向构件左端变形后移,前保险杠左部、左前灯光装置、驾驭室左侧塌板及支架破损变形;驾驶室右上部破损;第一轴横拉杆弯曲。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事发时性能有效。事发时该车车速为67公里/小时。渝CTU***车体红色。仪表盘、前部灯光装置损坏,转向拖把变形,前轮制动拖把支架断裂,前轮护泥板破碎,座垫脱落,护泥板变形。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事发时性能有效。

2.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对莫成友、赵东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莫成友、赵东血祥均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1日10时27分许,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驾驶员莫成友驾驶车牌号为渝D87***的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7155千克,实载22000千克)的一车石子,沿大足区金山镇方向往大足区龙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足区石镇环城路段时(石马菜市场往龙水方向大约200米处),遇其车行方向从右至左跑步横过公路的行人程鑫,渝D87***号自卸货车在避让程鑫的过程中刮撞陈鑫而后车辆驶入其相对方向车道又与相对方向由赵东驾驶的渝CTU***号搭载赵笑寒(赵东与赵笑寒父子关系)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赵东和搭载人员赵笑寒当场死亡,行人陈鑫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87***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莫成友下车查看了趟在公路上的赵东、赵笑寒和陈鑫3人受伤情况,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大足区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交警“110”和“120”救护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交警维护现场,“120”救护人员对赵东、赵笑寒和陈鑫3人进行了急救,当场宣布赵东、赵笑寒因伤重已死亡,接着把受伤的陈鑫抬上救护车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赵东

46

5102**********5271

大足区金山镇**村*

死亡

2

赵笑寒

22

5002**********5212

大足区金山镇**村*

死亡

3

程鑫

10

5002**********4473

大足区石马镇**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莫成友驾驶渝D87***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速行驶,对前方观察不足,未及时发现行人陈鑫横穿公路,在避让陈鑫时操作不当,刮撞陈鑫后车辆越过中心单黄实线,又与相对方向赵东驾驶的渝CT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莫成友不安全驾驶操作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2)行人程鑫在没有人行横道路段,横过道路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跑步横过。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莫成友越过中心单黄实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程鑫在没有人行横道路段横过道路未观察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驾驶员莫成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未成年人程鑫在横过交通主要路段时,未有监护人看护。

(3)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按规定对肇事驾驶员莫成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无肇事驾驶员莫成友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

(4)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研究认定,此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莫成友,渝D8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路段超载、超速行驶,对前方观察不足,未及时发现行人陈鑫横穿公路,在避让陈鑫时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吊销其驾驶证。

2、程鑫,在没有人行横道路段横过道路未观察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程鑫是未成年人,建议由大足区石马镇政府、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本人及其监护人批评教育。

3.赵珈凤,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赵珈凤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安监局对赵珈凤给予1.24万元(年收入4.8万元X3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鲜光奇,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肇事驾驶员莫成友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议责成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公司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鲜光奇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大足区安监局。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公司肇事驾驶员莫成友未有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地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安监局给予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处以2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经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大足区交委。经查,大足区交委依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予以许可,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大足区交委制定了《大足区2018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计划执行,履行了有关监管职责。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大足区交委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交委及有关人员责任。

3.大足区石马镇政府。经查,大足区石马镇政府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大足区石马镇政府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石马镇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大足区石马镇“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避免类似事故地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庆富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二)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力度,强化路面监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委、镇街交安办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要重点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大型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及违法载客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提升道路巡查整治安全隐患效果。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办事处)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等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各镇(街)要派出人员到企业、社区、乡村、学校以及劝导站等地摆放宣传展板、播放宣传光盘、发放宣传资料,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遵章守法的舆论氛围,使交通安全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大足区“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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