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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 “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8日14时2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205线105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渝B7A0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绿灯起步撞倒行人,导致行人曾庆中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50分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重庆市大足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205线105公里500米处“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路**号*栋*号;成立日期:2016年1月29日;经营范围:道路货运;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进出口;代办:汽车年审、过户、转籍、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手续。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伟;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4L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4003476,)等合法证照。

(二)当事车辆基本情况

1. 货车,车辆号牌:渝B7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陕汽牌;车辆识别代码:LZGJL4Y42HX016***;发动机号:3117B006***;车身颜色:红;出厂日期:2017年2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7月12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车辆保险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区支公司;保险单号:1059005072017028***;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6月16日。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梁洪江,男,汉族,现年39岁,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街**号,身份证:5102**********6170;驾驶证档案号:500306167***;准驾车型:A1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2年6月23日,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6月23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B7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人。

2. 曾庆中,男,汉族,现年74岁,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组*号,身份证:5102*********3977。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横过道路的行人。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5公里+50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龙水汽车站方向,北往大足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为双向六车道。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渝B7A***号牵引车体红色,后视镜、雨刮、前后灯光装置齐全,车身两侧和后下部装设有防护装置。牵引车方向操纵机构和传动机构连接完好、启动发动机,左右转动方向盘,第一轴左右转向轮随动。传动系统连接完好,牵引车和半挂车各轴各轮装配完整,轮胎气压足。渝B7A***号重型半挂牵引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渝A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

2.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对梁洪江、曾庆中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梁洪江、曾庆中血祥均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8日14时20分许,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梁洪江驾驶车牌号为渝B7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05线从龙水往大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205线105公里500米处,车辆绿灯起步时,撞倒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曾庆中,造成曾庆中受伤、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8日16时50分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B7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梁洪江下车查看了被压的曾庆中后随即上车后退车辆再下车,路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车,梁洪江随即拨打了110,约10分钟左右后,交警“110”和“120”救护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交警维护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测,“120”救护人员把伤者曾庆中抬上救护车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曾庆中

74

5102**********3977

大足区龙水**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1)梁洪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由于观测不足,未曾观察到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从而未停车让行,导致其撞倒行人,梁洪江的不安全驾驶操作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梁洪江未停车礼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驾驶员梁洪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按规定对肇事驾驶员梁洪江岗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研究认定,此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梁洪江,渝B7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对对左右观察不足,未及时发现行人曾庆中穿越人行横道,导致行人曾庆中被牵引车撞倒后经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熊伟,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及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熊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安监局对熊伟给予1.6万元(5.8万元X3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对本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上的责任,建议由大渡口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经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且事故发生时未超载超速,车辆机件均符合技术标准。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大足区龙水镇“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避免类似事故地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市俐伟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严谨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二)运管、交管部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狠抓源头管理,浓缩道路运输企业,使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化,将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各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巡逻查处力度,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有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大足区“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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