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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6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雍宝路300米处 “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5日9时18分许,邹大文驾驶川KFM***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雍宝路从雍溪镇方向往高升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雍宝路300米处时,与其同方向前方左转弯由欧治伦驾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大足区安监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区总工会、雍溪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雍宝路300米处“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车辆基本情况

1. 货车,车辆号牌:川KFM***;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王牌牌CDW3040A***;车辆识别代码:LJVA34D98GY001***;发动机号:D55W3GA0***;出厂日期:2016年3月18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邹大文;住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村*组;登记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区支公司;保险单号:ACHDNOOCH18H006****。

2. 二轮自行车,所有人:欧治伦,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6292。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 邹大文,男,56岁,汉族,家住大足区万古镇**村*组,身份证:5102**********6050;驾驶证档案号:500300206***;准驾车型:C1;初领驾驶证日期:2002年12月18日,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12月18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川KFM***轻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经调查,邹大文驾驶的川KFM***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路段行驶时超速(该路段时速应为40公里/小时,实际时速为45公里/小时)、超载(核定载重为1.475吨,实载10吨)。

2. 欧治伦,男,73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6292。在此次事故中为二轮自行车驾骑人。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雍宝路3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大足区高升桥方向,东往大足区雍宝路方向,道路为三支分叉路口的乡村道路,无标志、标线,道路为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四)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依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相关规定,事故车辆经交警部门送有资质机构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经鉴定该车川KFM***车体红色,后视镜、雨刮、前后灯光装置齐全。该车前保险杠左部变形,左前悬架钢板前支架脱落。该车转向各部连接完好,左右转动方向盘,两前轮随动,传动系统连接完好。各轮装配完整,轮胎气压足。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事发时性能有效,该车事故发生时时速为45公里/小时。

2.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对邹大文、欧治伦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邹大文未检出乙醇,欧治伦检出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5日9时18分许,邹大文驾驶川KFM***号轻型自卸货车(核定载重为1.475吨,实载10吨)沿重庆市大足区雍定路从雍溪镇方向往高升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雍宝路300米处时,撞到其同方向前方左转弯由欧治伦驾骑的二轮自行车,造成欧治伦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KFM***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邹大文立即下车查看了躺在公路上的欧治伦的受伤情况,并随即请人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勘查,经“120”鉴定自行车驾驶人员欧治伦已死亡。随后肇事人邹大文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了事故调查和死者欧治伦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欧治伦

73

5102**********6292

大足区雍溪镇**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邹大文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发现前方道路右边有人骑二轮自行车通行和三岔路口时,未及时减速,与其同方向前方左转弯由欧治伦驾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邹大文不安全驾驶操作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欧治伦驾骑二轮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公路上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驾驶员邹大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欧治伦驾骑二轮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发现后有来车,安全距离估计不足,在未打手势的情况下左转弯直接通行。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研究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邹大文,川KFM***货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发现前方道路右边有人骑二轮自行车通行和三岔路口时,未及时减速,与其同方向前方左转弯由欧治伦驾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对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吊销其驾驶证。

2. 欧治伦,二轮自行车驾骑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公路上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左转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鉴于欧治伦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委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委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3. 大足区雍溪镇政府。经查,大足区雍溪镇政府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大足区雍溪镇政府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雍溪镇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区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狠抓源头管理,本着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将个体运输户和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区交通管理部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源头管理和路面巡逻查处力度,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有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雍溪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血的教训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驾乘交通工具。使交通安全深入人心,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大足区“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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