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8-12-12 |
[ 成文日期 ] | 2018-12-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8-12-12 |
[ 成文日期 ] | 2018-12-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泰丰采砂厂警示标志设置不齐案
2018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大足区泰丰采砂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矿山采场警戒线、警示标志设置不齐;2矿山临时储油处无警示标志;3、矿山首采工作面未完全形成;4、矿山采场无挖机上山道路;5、矿山临时储油处无灭火器材;6、矿山上山左侧人行通道的沉沙池附近高坎未设置安全护栏。
重庆市大足区泰丰采砂厂以下行为中1、矿山采场警戒线、警示标志设置不齐;2矿山临时储油处无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己下发),给予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矿山首采工作面未完全形成;4、矿山采场无挖机上山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1.2和5.3.2.6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5、矿山临时储油处无灭火器材;6、矿山上山左侧人行通道的沉沙池附近高坎未设置安全护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己下发),给予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指令己下发),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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