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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成文日期 ] 2019-06-1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成文日期 ] 2019-06-1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兴达建材厂未排查隐患案

 

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大足区兴达建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 未对矿山边坡隐患进行排查并如实记录;2. 矿山采场顶部未设置警示标志。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重庆市大足区兴达建材厂以下行为中:1. 未对矿山边坡隐患进行排查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于企业处于停产整改期间,其违法行为没产生危害后果,决定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 矿山采场顶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企业立即安排人员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决定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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