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4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4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临时储油处未采取防暴晒措施案
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 工业广场高坎处未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2. 工业广场临时储油处未设置警示标志;3. 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行为;4. 临时储油罐未采取防爆晒措施。
经调查,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以下行为中:
1. 工业广场高坎处未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2. 工业广场临时储油处未设置警示标志;3. 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作出减轻处罚,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4. 临时储油罐未采取防爆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作出减轻处罚,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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