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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551119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永益停车场大门外,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相刮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19551119分许,陆周兵驾驶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从花市街往龙棠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永益停车场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郑瑞刚驾驶的渝C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撞,并碾压郑瑞刚,造成郑瑞刚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 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永益路永益停车场大门外,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龙棠大道方向,西往花市街方向。沥青路,路面完好,干燥,事发地点为小弯道,系有标线较宽路段与无标线较窄路段连接部,标线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中心单实线,路宽1350厘米,无标线路段路宽910厘米,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CG1*** ;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乘龙牌LZ5312CSQEL;车辆识别代码:LGGX4D656DL801***(注册登记车辆识别代号为:LGGX5DM56DL801***,与实际车号不一致系车辆合格证登记有误);发动机号:L3CL1C00***;出厂日期:2013年03月14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号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保险单号:ACHQ975Y1419B0022***(商业险),三者险100万。车辆状态正常。

2. 车辆号牌:渝C09***;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型号:铃木牌HJ125K-2A;车辆识别代码:LC6PCJ2Y3E005***;发动机号:DR086***;出厂日期:2015年09月25日;机动车所有人:郑瑞刚;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组**号;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9月30日;车辆有违法未处理。

(三)驾驶人情况

1. 陆周兵,男,43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香山*组,身份证:5102**********1139;驾驶证档案号:510200906***;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2年06月07日,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06月07日;有效期止日期:2024年06月07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G1393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

2. 郑瑞刚,男,64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永益*组**号,身份证号:5102**********3972;驾驶证档案号:500302019***;准驾车型:E初领驾驶证日期:2011年06月1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7年06月10日,有效期止:2027年06月1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事故中为渝C09N79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四)相关单位情况

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属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22904***;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号附**;法定代表人:罗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03月2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普通货物搬运装卸、仓储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225007841。该公司自有经营车辆3辆,有职工6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渝CG1***、渝C09***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渝CG1***车体红色。后视镜、雨刮、前后灯光装置齐全。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2)渝C09***车体蓝色。该车该车转向灯、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事发时性能有效。

  1.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对陆周兵、郑瑞刚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陆周兵、郑瑞刚均未检出乙醇。

  1. 郑瑞刚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 2019〕 34号证实,郑瑞刚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六)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1. 渝CG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人数7人,事发时该车实载1人。事发时未装载货物。

2. 渝C09***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人数2人,事发时实载1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郑瑞刚

64

5102**********3972

大足区龙水镇永益*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CG1***号车驾驶人陆周兵下车查看了摩托车驾驶员郑瑞刚的受伤情况,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下车对伤者郑瑞刚进行了抢救,抢救后当场宣布已死亡。同时区交巡警也赶到了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人陆周兵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了事故调查和死者郑瑞刚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号)认定:当事人陆周兵驾驶渝CG1***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由有交通标线的较宽多车道路段驶入无交通标线的较窄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其他车辆行驶情况,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在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造成该车与其车辆右前方同向行驶的郑瑞刚驾驶的C09N79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撞,并碾压驾驶人郑瑞刚,致其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系当事人陆周兵一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陆周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瑞刚无责。

六、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1. 未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实行一车一档,无历次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历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场合格证》。只有简单的一张检查维修情况表对历次维修内容进行了记录。

2.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制定了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其中车辆月检中规定“原则定于每月的28日-31日进行全部货车的月检查”。在提供的隐患排查资料中只有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9日两个月的检查记录。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3. 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忠和安全管理人员唐仕德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陆周兵在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是这些违法行为与事故地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陆周兵,男,43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组人,身份证号码:5102*********1139,系渝CG1***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陆周兵驾驶机动车在由有交通标线的较宽多车道路段驶入无交通标线的较窄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其他车辆行驶情况,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在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造成该车与郑瑞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刮撞,并碾压驾驶人郑瑞刚,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陆周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实行一车一档,无历次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历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场合格证》;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制定了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其中车辆月检中规定“原则定于每月的28日-31日进行全部货车的月检查”。在提供的隐患排查资料中只有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9日两个月的检查记录,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主要负责人罗忠和安全管理人员唐仕德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对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罗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公司处理人员

唐仕德,男、51岁,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组人,系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执行公司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不力。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永顺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备案

(四)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大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市、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严查过往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大型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及违法载客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全力压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大足区交通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狠抓源头管理,本着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加大对个体运输户和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严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督促货运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展板标语、各劝导站等多种形式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超员、超载、不安全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血的教训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驾乘交通工具。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请大足区交通局及时将处理和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足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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