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6-20 |
[ 成文日期 ] | 2019-06-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6-20 |
[ 成文日期 ] | 2019-06-2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410米处“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41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受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19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李刚驾驶渝C8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从雍溪镇方向往金山镇方向行驶,在千秋大道道路上由中间车道往边车道变更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到相关车道内其他车辆行驶情况,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当车行驶至千秋大道41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王建明驾驶的百佳牌电动二轮车刮撞并碾压王建明,造成王建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 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千秋大道41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金山镇方向,西往雍溪镇(铜龙路)方向。沥青路,路面完好,干燥,双向六车道,中心双实线,路宽2200厘米,直道缓上坡,限速40公里/小时,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C86***;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3310P63K1L1T***;车辆识别代码:LFNMVUMT5H1E81***;发动机号:60394***;出厂日期:2017年06月09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号;实际所有人:蒋生,男,家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号*幢**,身份证号码:5102**********3314,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AGYA00PY1418B0037***(商业险),三者险100万,车辆状态正常。
2.电动二轮车,“百佳牌”,车架号:226418042***,电机号:JYX968001805283863C***,所有人:王建明,家住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村*组*号,无保险。
(三)驾驶人情况。
1.李刚,男,40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惠民路*号,身份证:5102**********3236;驾驶证档案号:510200816***;准驾车型:A2E;初领驾驶证日期:1998年01月2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01月21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86386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2.王建明,男,59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591X;在此次事故中为电动(百佳牌)二轮车驾驶人。
(四)相关单位情况。
渝C86***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是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CNN**;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号;法定代表人:蒋中莲;实际经营人:敖良洪;成立日期:2016年06月0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汽车销售、代办车辆年检、上户、过户、转籍、保险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224012***,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共有职工6人,经营有60台货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86***、“百佳牌”电动二轮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渝C86***号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2)无号牌“百佳牌”电动二轮车。该车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
2.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对李刚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李刚未检出乙醇;王建明头部、胸部均为开放性损伤,头胸部严重毁损,对其进行尸表检验时未能抽取到液体,故未能进行乙醇检验。
3.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 2019〕 35号证实,王建明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4. 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86***、“百佳牌”电动二轮车进行事故成因鉴定,根据渝安心鉴[ 2019〕 成因鉴字第296号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事发前渝C86***号车的行驶轨迹应为中间车道逐渐变道至右侧车道行驶;事发时该车车身右侧痕迹符合与直立状态往左侧倾倒的王建民驾驶的百佳牌电动二轮车接触碰撞形成。
(六)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1.渝C86***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该车实载1人。核载质量17370kg,事发时实载18470kg。超载1100kg。
2.“百佳牌”电动二轮车实载驾驶员王建民1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王建明 |
男 |
59 |
5102**********591X |
大足区万古镇**村*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C86***号车驾驶人李刚下车查看了电动二轮车驾驶员王建明的受伤情况,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下车对伤者王建明进行了抢救,抢救后当场宣布已死亡。同时区交巡警也赶到了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人李刚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了事故调查和死者王建明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号)认定:李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由中间车道往边车道变更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到相关车道内其他车辆行驶情况,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在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李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是渝C86***号车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督促驾驶员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及违法行为处罚》装载货物,导致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
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车辆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计划表。隐患排查计划表中每月只计划随机抽检公司十辆正常营运车辆;公司只提供了周、月排查记录表,未有日常检查记录,其中周排查记录表中未有对公司营运车辆的路检、路查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通过驾运宝APP上和公司微信群进行的,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刚在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但是这些管理问题与事故地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李刚,男,40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3236,系渝C86***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李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由中间车道往边车道变更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到相关车道内其他车辆行驶情况,并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在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李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区交巡警支队处理人员。
李刚系渝C86***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机动车装载货物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是渝C86***号车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督促公司员工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及违法行为处罚》装载货物,导致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该公司制定了车辆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计划表。隐患排查计划表中每月只计划随机抽检公司十辆正常营运车辆,公司只提供了周、月排查记录表,未有日常检查记录,其中周排查记录表中未有对公司营运车辆的路检、路查记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通过驾运宝APP上和公司微信群进行的,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上违法行为,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移交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公司处理人员
1. 敖良洪。男,现年50岁,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村*组人,系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实际投资人)。未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严格,日常检查不深入、不全面,隐患排查计划表中每月只计划随机抽检公司十辆正常营运车辆;公司只提供了周、月排查记录表,未有日常检查记录,其中周排查记录表中未有对公司营运车辆的路检、路查记录的行为。建议由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备案。
2. 陈瑶。女,现年30岁,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村*组人,系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兼车辆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建议由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备案。
(五)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丰润物流有限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执行;二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加强对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特别是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强化路检路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检查及治理情况;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考核和违章处理情况。从源头上杜绝货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二)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超限超载治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全面加强货运源头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等领域安全隐患,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建立台账,跟踪监管,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认真落实货物运输有关规定。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车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防止类似事故地发生。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劝导站、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惨痛的事实,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请大足区交通局及时将处理和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足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大足区“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