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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成文日期 ] 2019-08-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成文日期 ] 2019-08-0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处“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08月07日13时40分许,米勇兵驾驶渝DL944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大足区五星大道从城南方向往东关转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观棠晓月大门口)人行横道处,与通过人行横道线横过公路的行人刘万伦相撞,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棠香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处“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货车,车辆号牌:渝DL9***;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CCYKT;车辆识别代码:LJ11KABC8B9***;发动机号:01502***;出厂日期:2011年09月0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米勇兵;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高庙村*组**号;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9月;车辆保险单位: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单号:1059005072018016***。保险金额:100万。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米勇兵,男,43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高庙村*组**号,身份证:5102**********485X;驾驶证档案号:510200872***;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0年04月0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04月01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DL9***轻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

2. 刘万伦,男,57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572;在此次事故中为行人。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观棠晓月大门外),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大足城区方向,南往龙水镇方向。双向六车道,单向机动车道宽度1130厘米,设置中心隔离护栏,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机动车道两侧设隔离花台及非机动车道。路面施划人行横道线。

(四)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L9***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为: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2. 渝DL9***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渝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货车在制动痕迹起始处的行驶速度应为46km/h。

经调查:米勇兵驾驶渝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为30km/H,事发时渝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为46 km/H,超速16 km/H)。

3. 行人刘万伦死亡原因鉴定

根据足公鉴(病理)〔2019〕46号鉴定意见:刘万伦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8月07日13时40分许,米勇兵驾驶渝DL944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大足区五星大道从城南方向往东关转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观棠晓月大门口)人行横道处,将由右至左通过人行横道线横过公路的行人刘万伦撞倒,造成刘万伦受伤,后经大足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08月09日21时许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米勇兵下车查看了躺在公路上的刘万伦的受伤情况,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伤者亲戚拨打了“120”。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勘查,“120”将伤者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肇事人米勇兵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了事故调查和死者刘万伦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刘万伦

57

5102**********3572

江津区石蟆镇天旗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号)认定:米勇兵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为30km/h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米勇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研究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米勇兵,男,43岁,重庆市潼南区人,身份证号:5102*********485X,系渝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为30km/h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避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处理人员

米勇兵,系渝DL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经查,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大足区交通局要对全区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造册,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个体运输户落实主体责任。

(二)大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要加大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宣传和处罚力度,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严查过往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提升道路巡查整治安全隐患效果。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棠香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行人交通不文明行为的危害,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血的教训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等规定。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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