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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10-28
[ 成文日期 ] 2019-10-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19-10-28
[ 成文日期 ] 2019-10-2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北路石壁广场处“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3日5时22分许,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北路石壁广场处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受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北路石壁广场“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19年6月23日05时22分许,唐小强驾驶渝C7S***号小型轿车从十字口方向经一环北路石壁广场往中敖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一环北路石壁广场路口处左转过程中,与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的由彭志平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彭志平受伤,经大足区有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4日23分许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 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环北路石壁广场路口,T型路口,东往大足区宏声广场方向,西往大足区中敖方向。南往大足区十字口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C7S***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客运;车辆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A;车辆识别代码:LSSA2ABEOEBO42***;发动机号:E4JC01***;出厂日期:2014年09月15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奇舜轩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33号;车辆保险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02185020040103600000**(商业险),三者险100万,车辆状态正常。

2. 人力三轮车,车辆号牌:无,厂牌型号:全兴牌,车架号:无,所有人:彭志平,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村*组***号。

(三)驾驶人情况

1. 唐小强,男,31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永和村6组60号,身份证:5002**********2337;驾驶证档案号:500300371600;准驾车型:B2D;初领驾驶证日期:2010年04月8日,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04月8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C7S***小型轿车的驾驶人。

2. 彭志平,女,6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明星村1组227号,身份证号:510***********0724;在此次事故中为人力三轮车驾驶人。

(四)相关单位情况

渝C7S***小型轿车车属单位是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5ULH8G**;公司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区双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聂伟杰;成立日期:2017年05月24日;经营范围:出租客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汽车配件、汽车、机电设备、钢材、建筑材料、煤炭、从工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225010***,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共有职工9人,经营有44台出租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7S***、“全兴牌”人力三轮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渝C7S***号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2)“全兴牌”人力三轮车。该车行驶、转动、转向和刹闸装置性能有效。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1939号证实,彭志平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3.渝C7S***车速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364号证实,事发时渝C7S***的行驶速度为37km/h。

4.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7S***、“全兴牌”人力三轮车进行事故成因鉴定,根据足公鉴(病理)〔2019〕39号、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1215号、1216号、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364号鉴定意见为依据和现有资料,事发前渝C7S***号车在左转过程中未让骑三轮车的直行的彭志平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彭志平受伤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1.渝C7S***核定载人数5人,事发时该车实载1人。

2.“全兴牌”人力三轮车实载1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彭志平

66

510***********0724

大足区*街道*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C7S***号车驾驶人唐小强下车查看人力三轮车驾驶人彭志平受伤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过了10来分钟“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下车将伤者彭志平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随后交巡警赶到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人唐小强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了事故调查和善后事宜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号)认定:唐小强驾驶渝C7S***号小型轿车从十字口方向经一环北路石壁广场往中敖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一环北路石壁广场路口处左转过程中,与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的由彭志平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唐小强未注意观察到相关其他车辆行驶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唐小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是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月周”排查部分被检查当事人未签字,部分隐患整改未复查;二是2019年以来主要负责人带队月排查,只有1—4月的检查记录;三是GPS车辆动态监控值班日记与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信息月度统计不符,存在部分时间、值班操作人员不符等问题。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唐小强在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但是这些管理问题与事故地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唐小强,男,31岁,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02**********2337,系渝C7S***轻型轿车的驾驶人。唐小强驾驶机动车在左转通过一环北路石壁广场处路口时,未充分观察路面车辆通行情况,且未让骑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的彭志平先行,导致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驾驶人唐小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处理人员

唐小强系渝C7S***轻型轿车的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月周”排查部分被检查当事人未签字,部分隐患整改未复查;二是2019年以来主要负责人带队月排查,只有1—4月的检查记录;三是GPS车辆动态监控值班日记与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信息月度统计不符,存在部分时间、值班操作人员不符等问题。以上违法行为,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移交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处理的人员

1. 聂伟杰。男,现年36岁,重庆市南岸区*路**号人,系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严格,日常检查不深入、不全面。建议由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 聂德全。男,现年47岁,重庆市大足区*路**号人,系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建议由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对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大足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市奇舜轩工贸有限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执行;二是认真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等,到期及时复查验收消号,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三是认真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采取技术、管理、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管理缺陷隐患;四是加强GPS监控管理力度,切实加强车辆及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管理台账。从源头上杜绝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二)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防止类似事故地发生。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劝导站、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惨痛的事实,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请大足区交通局及时将处理和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送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重庆市大足区“6•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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