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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成文日期 ] 2020-03-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成文日期 ] 2020-03-02
[ 有效性 ]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大安路省道205线80公里处“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09月03日11时38分许,李大富驾驶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足区大安路(省道205线)从大足区中敖镇往潼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5线80公里+400米处(中敖镇麻杨村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于光全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中敖镇政府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大安路省道205线80公里处“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货车,车辆号牌:渝D48***;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驰田牌EXQ5310ZLJD***;车辆识别代码:LGAX5CF43JC002***;发动机号:LG5D6J02***;出厂日期:2019年02月25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李大富;登记住所: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保险单号:PDAA201950010000100***。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

经调查,渝D48***号货车未挂靠公司经营管理,事发时该车违规超载行驶(核载17155kg,实载24380kg,超载7225kg)。

2.事故车辆:电动二轮车,车体有“绿佳”标识,车架号:无,所有人:于光全,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车辆未投保险。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大富,男,40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身份证:51**************16;驾驶证档案号:500000483***;准驾车型:B2E;初领驾驶证日期:2005年09月30日,有效始:2011年09月30日,有效期止:2021年09月30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D48***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渝D48***号货车所有人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0227197908139***;《道路运输证》,证号:500223013***。

2.于光全,男,63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72;在此次事故中为电动二轮车驾驶人。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80公里+40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大足方向,北往潼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完好,干燥,路宽733厘米,中心单虚线,往潼南方向为缓上坡。

(四)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和“绿佳牌”电动二轮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为:渝D48***号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绿佳牌”电动二轮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前轴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后轴制动装置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两款的要求。

2.渝D48***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经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货车在制动痕迹起始处的行驶速度应为65km/h。

经调查:李大富驾驶渝D48***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为60km/H,事发时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为65km/H,超速5KM/H)。

3.当事人于光全死亡原因鉴定

根据足公鉴(病理)〔2019〕48号鉴定意见:于光全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4.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经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48***、“绿佳牌”电动二轮车进行事故成因鉴定,根据渝安心鉴2019成因鉴字第494号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事故事发时:1.事故形态应为:渝D48***号车右侧前部与骑行状态的“绿佳牌”电动二轮车驾驶员于光全左侧及“绿佳牌”电动二轮车左前侧呈一定角度发生接触碰撞,致“绿佳牌”电动二轮车驾驶员于光全被抛出、“绿佳牌”电动二轮车往右侧倒地。“绿佳牌”电动二轮车右侧倒地后其左侧前部与渝D48***号车右前轮发生接触碰撞;2.渝D48***号车右前部应位于往大足方向行车道上与于光全驾驶的“绿佳牌”电动二轮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碰撞。

5.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渝公鉴(乙醇)〔2019〕35025号证实:排除驾驶人李大富、于光全酒驾嫌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9月03日11时38分许,李大富驾驶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大安路(省道205线从大足区中敖镇往潼南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205线80公里+400米处(中敖镇麻杨村路段),因处置措施不当车辆行驶至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于光全驾驶的“绿佳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于光全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李大富下车查看了躺在公路上的于光全的受伤情况,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勘查,“120”到达事故现场后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于光全已当场死亡。肇事人李大富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事故调查和死者于光全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于光全

63

51**************47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责任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165号)认定:李大富驾驶机动车违规装载超载货物(核载17155kg,实载24380kg)并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道路货车限速60km/h,鉴定事发时车速值为65km/h),在发现前方道路危险情况时,处置措施严重失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李大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二轮车驾驶人于光全无责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李大富,男,40岁,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身份证:51**************16,系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李大富驾驶机动车违规装载超载货物(核载17155kg,实载24380kg)并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道路货车限速60km/h,鉴定事发时车速值为65km/h),在发现前方道路危险情况时,处置措施严重失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重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处理人员

李大富,系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速、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大足区交通局处理人员

李大富,系渝D4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超限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通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大足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大足区“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避免类似事故地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大足区交通局、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联合治超专项执法行动,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对主干道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检查或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形成治超高压态势。

(二)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严查过往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提升道路巡查整治安全隐患效果。

(三)大足区交通局要进一步深入运输企业、货物源头企业大力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各型车辆限载吨位等相关知识。告知企业及驾驶员合法运输,提升安全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履行安全运输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


                                                                                重庆市大足区“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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