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3-02 |
[ 成文日期 ] | 2020-03-02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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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3-02 |
[ 成文日期 ] | 2020-03-02 |
[ 有效性 ] |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幸光大道900米处“1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16日11时06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大道900米处,发生一起货车与两辆自行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受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幸光大道“1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19年11月16日11时06分许,雷少伟驾驶渝BU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龙水镇幸光大道从龙水政府方向往龙水镇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幸光大道900米处,在变道车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导致与公路上马德明驾骑的自行车、唐运刚驾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德明当场死亡,唐运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幸光大900米,西往大邮路方向,东往石马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中心双黄实线,双向四车道,有非机动车道,由花台隔离,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BU1***;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3311***;车辆识别代码:LGAX5D649C8020***;发动机号:MC6E8C01***;出厂日期:2013年01月14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岔滩街道;实际所有人:庞一斌,男,家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身份证号码:51**************19,车辆保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950010000105***(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2.自行车,凤之铃牌,车辆所有人:马德明,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17,车辆无保险。
3.自行车,美利达牌,车辆所有人:唐运刚,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9X,车辆无保险。
(三)当事人情况。
1.雷少伟,男,46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51**************3X,驾驶证档案号:510200470***;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0年06月02日,有效期始:2012年06月02日,有效期止:2022年06月02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BU1***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2.马德明,男,67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17;在此次事故中为自行车驾骑人。
3.唐运刚,男,75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9X;在此次事故中为自行车驾骑人。
(四)事故单位情况。
渝BU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是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536***;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李运发;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仓储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劳务分包;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222005***,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共有职工5人,经营有61台货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BU1***、凤之铃牌自行车、美利达牌自行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渝BU1***号车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转向系统性能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凤之铃牌自行车行驶、传动、转向、刹闸装置性能有效。(3)美利达牌自行车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刹闸装置性能有效。
2.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渝公鉴(乙醇)〔2019〕37003号证实:排除驾驶人雷少伟酒驾嫌疑。
3.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19〕57号证实,马德明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六)事故车辆装载情况。
渝BU1***核载质量15925kg,事发时实载15790kg。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1 |
马德明 |
男 |
67 |
51**************17 |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
死亡 |
2 |
唐运刚 |
男 |
75 |
51**************9X |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 |
受伤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BU1***号车驾驶人雷少伟下车查看了自行车驾骑人马德明、唐运刚的受伤情况,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路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员送往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马德明因抢救无效死亡。大足区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人雷少伟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事故调查和死者马德明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号)认定:雷少伟驾驶机动车在变道车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雷少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德明、唐运刚无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未制定公司车辆隐患排查制度及2019年隐患排查计划表。公司提供了9-12月的路检路查记录,但每一个月都只有3辆车辆的隐患排查记录,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对于公司车辆的隐患排查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未严格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
(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未制定完善相关操作规程。
(三)安全例会制度执行不到位。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安全例会制度》,但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未按照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雷少伟在变道车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但是这些管理问题与事故地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雷少伟,男,46岁,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身份证号码:51**************3X,系渝BU1***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雷少伟驾驶机动车在变道车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雷少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处理人员。
1.雷少伟。男,现年46岁,家住重庆市江北区******,系渝BU1***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变道车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李运发。男,现年56岁,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人,系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深入、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照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建议移交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周尚其。男,现年59岁,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人,系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兼车辆管理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议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公司车辆隐患排查制度及2019年隐患排查计划表,未严格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公司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未按照《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建议移交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铭铭物流有限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执行;二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加强对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特别是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强化路检路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检查及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管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考核和违章处理情况,从源头上杜绝货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行车。四是加强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严格督促驾驶员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各项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二)严格开展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大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大足区交通局等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劝导站、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惨痛的事实,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请綦江区交通局及时将处理和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足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大足区“1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