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1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1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11号
被处罚人: 夏庆忠 性别: 男 年龄: 57 联系电话:13*******78
家庭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
所在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白鹤林5号楼18号
邮政编码: 40236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1、仓库三角屋架未涂刷防火漆;2、值班人员生活区在库房内(生活区房门设置不当,应在仓库围墙外开门)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烟爆-11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2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1、仓库三角屋架未涂刷防火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庆忠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值班人员生活区在库房内(生活区房门设置不当,应在仓库围墙外开门)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庆忠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夏庆忠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