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5-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5-20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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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5-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5-20 |
[ 有效性 ] |
关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21日上午俊豪•圣玺府一期一标段12号楼外架拆除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成立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城乡住建委、棠香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俊豪•圣玺府一期第一合同段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区海棠新城;工程内容:俊豪•圣玺府一合同段洋房(7号楼、12号楼、16号楼至19号楼、23号楼至26号楼、30号楼、31号楼、小高层(2-1号、3-1号)、商业(2-2号楼、3-2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15.83万平方米;建设单位:重庆沣茂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总承包单位
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盟公司),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自由村1社,法定代表人:刘艳,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玖佰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1990年7月27日,营业期限:1990年7月2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叁级。(以上按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该公司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5002****;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有效期:2021年1月25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005****,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1年1月3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007****,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2020年12月20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6〕1018**-**;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50022520190102****。
2.监理单位
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法定代表人:杨兵,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2003年12月26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28654E。经营范围:建筑行业设计(甲级);工程测绘(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公路行业专业,市政行业专业;工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0月,重庆沣茂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俊豪•圣玺府一期第一合同段工程合同协议书》。发包人:重庆沣茂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区海棠新城。
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月20日。
2018年9月20日,重庆沣茂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重庆沣茂置业有限公司;监理人: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俊豪•圣玺府;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区。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21日上午,重庆竟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架子工、泥工罗*永、罗*勇等9人在俊豪•圣玺府工地12号楼对一楼外墙防护架进行拆除作业,泥工罗*勇1人在另一面对拆除后的墙壁进行修补。作业到上午9时30分许,路过12号楼的公司生产经理胡*洪发现罗*勇仰躺在地下车库,身上系着安全绳,头部耳朵边在流血,安全帽跌落在旁边。胡*洪随即拨打了大足区医院“120”急救电话,并马上用电话通知了现场安全员刘*波,刘*波和项目负责人陈*及时赶到现场,刘*波就叫一个现场工人把伤者罗*勇的头部稍微抬起,大约5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把伤者罗*勇送往大足区三甲医院抢救。抢救到当天晚上8时18分,经过两次手术的罗*勇因抢救无效死亡(大足区三甲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罗*勇死亡原因为高坠伤至失血性休克)。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竞盟公司及所属重庆兴邦劳务有限公司及时与死者家属座谈协商,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0:00达成赔付协议(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共计95万元),赔付款项于2019年11月22日支付90万元,余款于2019年11月23日火化后支付。逝者亲属情绪稳定,双方履行了协议内容。事故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勇,男,27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16。伤害类型:高处坠落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现场勘测情况
现场可见:该12号楼主体工程已完成,主要是在进行外架拆除工作,外架已拆至一楼,一楼已部分拆除,还有大部分未拆除的脚手架,一楼至车库约5米高,一楼至车库地面还没有封板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罗*勇是从1楼外架上坠落至车库地面,身体呈仰卧状,头部耳朵边在流血,身上安全带完好,安全帽已跌落旁边。(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泥工罗*勇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未将安全带挂钩固定,导致在修补外墙时从5米高的一楼脚手架上不慎跌落至地下车库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并落实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操作规程,未编制拆除脚手架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现场无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等安全警示标志。泥工罗祥勇1人在补外墙高处作业时,无监护人员。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存在以会代训。泥工罗*勇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从事高处作业,缺乏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取证及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罗*勇,男,28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16,系竞盟公司泥工。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未将安全带挂钩固定,导致坠落时安全带失去防护作用而坠落至地下车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刘*波,男,39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身份证号码:51**************58,系竞盟公司安全经理兼安全员。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存在以会代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现场无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等标志;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依法给予刘文波行政处罚。
3. 陈*,男,34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单元,身份证号码:50**************17,系竞盟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4. 李*南,男,47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渝北区*道*号*栋*单元,身份证号码:43**************50,系竞盟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工作,未严格并落实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操作规程,未编制拆除脚手架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无监护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海南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单位:竞盟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存在以会代训。泥工罗*勇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从事高处作业,缺乏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现场无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等安全警示标志;对所发放的劳动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依法给予竞盟公司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均严格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对监管区域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了综合监督管理,未发现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竞盟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执行;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按照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等情况;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应在有危险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栏杆、兜网等,防止坠落,为职工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配戴;四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大对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在危险作业因素的场所,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落实专人监护,确保施工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施监理,强化监理职责,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保障项目工程施工安全。
(三)进一步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行业规范,督促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已发现存在隐患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令的工地或项目要跟踪落实,并严厉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施工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地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1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5月20日